对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构成要素的思考

作者简介:
陈莉,军事经济学院军队审计系;姜冬静,91394部队;兰田,78511部队审计办

原文出处:
军队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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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是指审计部门、各级党委、上级主管部门、干部、纪检、司法等相关部门问责人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活动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缺失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惩戒的制度。

      一、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关系

      问责之前必须先定责,“定责”是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军队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前提是清楚地界定军队领导干部所应承担的责任,需要一种制度(如,经济责任审计)定期地检查他们是否履行了责任以及履行的效果如何。领导干部上任前,应被告知应该履行哪些经济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针对这些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经济责任是军队领导干部问责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经济管理、财经法规执行、事业成果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计,正确划分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任期的政绩,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界定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直接导致或间接影响经济后果等行为应负有的责任,这一特点与对军队领导干部问责的本质要求相吻合,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承担起“定责”的任务。对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结果理应成为问责的依据。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应包括: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定责”部分和以责任追究为主的“问责”部分。作为问责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对随后的“问责”具有重大意义:经济责任审计利用专业化手段和技术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责任量化,促使责任监督制度化、日常化,强化领导干部责任履行的意识,有利于领导干部问责制由追究有过向无为的转变,由常规性履职问责向绩效问责的转变。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制中,作为问责的依据,让审计部门成为重要的定责主体,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有效运用及问责制度的科学与完善。

      二、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构成要素分析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所应该包含的基本内容,从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运作过程来说,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基本问题就是由谁(问责主体)对什么事(问责内容和范围)采用什么样的程序(问责程序)向谁(问责对象)追究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

      (一)问责主体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是经济责任审计问责行为的实施者即由谁来进行问责。军队领导干部一旦发生违法或不当行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由谁来认定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明确了问责的主体,才能使问责活动得以进行,从而实现问责的目的。

      目前,根据对问责制的不同认识,在问责主体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同体问责”,即问责的主体仅限于各级党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是来自系统内部的问责。二是“异体问责”,即问责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级党委、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也包括新闻媒体和广大官兵,是来自系统之外的问责。由于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同,所以应根据审计查出问题的不同情况来确定。一种情况是属于一般的违反国家和军队财经法规的问题,审计部门有权做出一些处理决定。而有些涉及到经济犯罪线索,审计部门是无权处理的,要移交给司法部门,由他们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还有一些是涉及到违反党纪政纪的,审计部门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由此看来,“问”的主体并不是单一的一个机构,它会视审计查出问题的不同而牵涉到多个机构,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后续问责,需要各个机构的通力配合。因此,笔者赞同“异体问责”的观点。为了彻底理顺问责主体的关系,建立一个强效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从而使问责事务有专门的机构对其问责,确保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工作更有效率,我们可以尝试依托现有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这个机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各单位分管后勤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单位四大部各一名领导担任,军务、组织、干部、纪检、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审计问责有专门的机构实施,而且由于各部门的联合参与也保证了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工作的科学顺利开展,最终能够提高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效率。

      (二)问责客体

      问责的客体,即追究谁的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指向的单位和个人。要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客体,必须先清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根据《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机关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具体来讲,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单位领导干部、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负责专项经济工作的军队领导干部以及保障性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四种。《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对象主要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也应该成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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