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审计处理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措施,审计机关通常针对被审计单位滞留、挪用、虚列财政支出和扩大支出范围、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决定(郑石桥,2011)。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较强的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被审计单位应该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处理决定。作为衡量审计机关发挥免疫功能的重要指标,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包括四个方面: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和调账处理执行率,四者分别通过各自己完成任务的数额与相对应的审计决定要求应当完成的数额之比计算得出。 本文基于审计署官方网站、《中国审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以及《中国市场化指数》等公布的数据,通过对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执行情况、地方财政状况以及同级政府干预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关系的分析,讨论财政收支状况与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统计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干预和财政收支状况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即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以及调账处理执行率都有着负面的影响。结论说明,地方政府干预以及财政收支状况是影响地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重要因素。 二、研究假设 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是与我国国家管理体制相互适应的,这一模式的最主要特征是地方审计机关对上一级审计机关以及本级政府负责,并且本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要服从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即本级审计机关受到双重的领导。来自于这两方的压力迫使地方审计机关陷入较为复杂的审计环境,无法保持其客观的独立性。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地方审计机关的人事调动、审计人员的选拔与任免、审计费用的批准都是由地方政府所负责,这就导致了本级政府在审计机关进行整个审计业务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在关联到本身利益的重大审计事项中,政府甚至会利用自身权力优势实施决策性的手段。我国各地方存在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利益可能会忽视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道德,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和决策,在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工作时强行施压,不仅不给予基本的业务配合(如减少审计拨款、进行不科学的人事调动),甚至迫使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素养,修改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将会陷入两难局面,在审计处理中有所妥协,难以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一方面,地方审计机关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与地方政府相互商议,宽松处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大而化小,小而化无,没有出示客观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地方审计机关同时要向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这种不负责任的审计态度下做出的审计报告无法真实反映地方政府的现状和问题,直接导致上级审计机关不能了解地方的现实情况,不能有针对性地做出正确决策,各级审计工作都会因此大打折扣。 第二,我国关于审计体制的法律法规给了审计人员一定的弹性空间,使得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业务时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在不触及法律上下限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在安全区间内斟酌进行审计处理,实施既能满足地方政府要求又能维护审计机关自身利益的审计手段。当然,一部分审计人员会违反审计操守,将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抛掷脑后,做不到廉洁从审,选择与地方政府进行不正当交易以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地方政府部门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处理建议不予理睬,不予配合,甚至进行阻挠,加大政府干预,在追逐地方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减少应当上交的财政数额,使得上缴财政执行率变低;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中的妥协,在弹性范围内修改审计意见类型,上交带有偏差的审计报告,协助地方政府盲目地保护地方经济利益,向上级无限制地索取财政拨款,可能使得减少财政拨款执行效率以及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效率也越来越低,综合来看,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是有一定负面影响的。 综上所述,同级政府完全有干预地方审计处理的可能性,而且如果同级政府想要干预审计处理,这种干预完全可能实现。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同级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有负面影响。 在我国,审计经费短缺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使得审计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导致审计经费短缺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其中,从客观角度看,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而国家财政拨款又极为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对地方予以财政方面的支出,因此,各个地方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机关的执行效率。在财政状况良好的地区,政府在满足当地群众的基本物质需求后仍然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到其他建设,地方政府也会对审计工作相对重视,并且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招聘更有能力的审计人员,购置必要的审计设备,甚至补偿违法违规经济行为导致的财政缺口,使得整个地方审计系统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审计业务中去,提出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出示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改善行政管理也变得有理可依,直接提高了审计处理的执行效率。反之,在财政状况比较恶劣的地区,地方政府首先选择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有限的财政拨款根本无法填补这一空缺,能够分给审计机关的资金就会更加少,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不仅无法接受培训,而且可能因无法得到基本的薪酬而辞职,造成审计人员流失。同时,审计人员常年把精力放在寻找审计经费上,没有办法全身心投入到审计工作中去,不可能做出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地方政府无法根据审计报告做出适当的反应和经济决策,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在主观原因方面,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经费的数额。地方政府片面追逐地方利益以及GDP,会相应地缩减审计资金的支出,使审计工作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加之部分审计人员与当地政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无视审计人员应有的基本素养,将原本就不足的审计经费收入囊中,无法对违法违规经济行为导致的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偿,导致审计处理执行效率随之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