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舞弊调查浅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毕克如,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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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舞弊审计被认为是运用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对报表数据进行分析性复核,识别出舞弊行为及其隐瞒方法的一种特殊活动,它是运用审计技术查找舞弊证据的独特的专业手段。但是因为审计固有的局限性,使得它在舞弊发现方面并不是那么有效,而且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有学者提出了舞弊调查的概念,笔者根据他们的观点总结为:舞弊调查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对涉案会计资料运用审计、侦查、证据学等专业调查方法和手段进行审核、追踪、取证,从而发现舞弊和预防舞弊的一种法务会计活动。从它具有的主动性看,它是法务会计业务内容的一部分,法务会计人员从事舞弊调查业务更具有优势。

      一、法务会计舞弊调查

      1.目标优势。舞弊审计的目标主要是针对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中是否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造成的重大错报获得合理的保证,它通常会制订一个重要性的标准,重要性以下的舞弊和其他形式的舞弊通常会被忽略。但舞弊调查的目标是针对所有的舞弊,不管是报表舞弊还是非财务数据的舞弊,对舞弊的存在与否给出判断,也不论其重大与否。由此可见,在财务舞弊手段愈来愈多样化的今天,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相应地运用多种手段来侦查舞弊会更为有效。

      2.范围优势。舞弊审计中主要使用审计抽样方法,由于其在样本选取、数据选取、审计重点确定上存在许多的主观因素和不可控因素,使得审计在发现舞弊上存在一些瓶颈。这些缺陷包括:抽样数据的来源主要都是财务数据而忽视很多表外事项;对审计重点、确定审计风险水平时运用职业判断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只有发现了违规行为,才可能扩大舞弊审计的范围等。而法务会计舞弊调查中,一般都要对那些有舞弊嫌疑账户的每一笔交易进行详细的检查,范围更广,包括存在企业中的所有舞弊。

      3.手段优势。在对待舞弊审计中的财务资料时,舞弊审计人员应以一种职业怀疑态度来执行审计工作。而舞弊调查则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具有更高程度的怀疑态度,这包括质疑的思想和对证据的批判评价态度,对与可疑账户有关的所有信号和信息来源都要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查。显而易见,舞弊审计有专门的技术方法,而且必须按照审计程序进行,但舞弊调查的方法则更多,具有方法的灵活性和态度的主动性。其中,舞弊调查比现有审计方法先进的一点是对舞弊线索的追踪,舞弊线索也可称为舞弊征兆或红旗信号等,国外的法务会计师在舞弊调查时除了审计常关注的会计资料和内部控制方面外,还包括对职员的生活方式、职员的异常行为、来自其他单位的投诉等方面,并对法务人员进行训练。这些征兆可以使法务会计人员在主动调查阶段找到突破口。

      二、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的工作程序

      1.确定所要查找的舞弊类型。为了保证能查找出所希望调查的舞弊,调查人员需要提前很长时间安排计划。因为不能审查所有项目,所以必须在给定的时间内选择审查的舞弊类型,这当然要根据对舞弊征兆的观察和判断。无论针对何种舞弊类型,都必须明白所采用的审计程序很可能会漏掉其他舞弊类型。为了尽可能减少漏网之鱼,在设定时期内调查人员应致力于囊括企业容易受影响的所有舞弊类型。在准备调查方案时,还应该考虑企业以前曾被怀疑过或已经证实的舞弊和举报的舞弊。如果企业曾有过舞弊的案例,那么调查方案中应优先针对这种舞弊。

      2.选择一笔恰当的会计交易。该笔交易与所选择的舞弊类型不同,这主要是了解企业的经营业务的全景,获取与该交易相关的支持性凭证记录和档案,熟悉合同、订单条款、产品或服务要求。这个阶段不需要取证。

      3.执行调查程序。在这一步,要注意针对不同舞弊类型选择不同的调查方法,打破传统审计工作方法,采用更有效的主动性调查方法。比如,调查重复付款舞弊,这种类型是舞弊者向一个付款人就一笔业务付款几次,调查程序是审阅只有单一卖方的付款,以辨别金额相似的付款交易。当然,要调查多方付款人舞弊就复杂得多。该类型是选择不同收款人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接受方以证实付款交易,舞弊者可以利用真实性付款来伪造虚假付款的所有书面资料,所以针对支持性凭证进行有限的检查和对货物的调查都难以揭露虚假付款。对于这种情况,调查人员就要采取特殊的方式寻找线索,如去现场向施工人员询问“是谁承包的工程”、“谁提供的劳务”等。

      分两种情况:如果没有发现舞弊标记,调查人员可放弃该笔交易,继续下一笔交易。如果发现舞弊标记,调查人员就必须寻找额外的证据来证实这一发现。就是说如果发现了强有力的证据,必须对证据做好保密工作,并开始谨慎地寻找同类舞弊的其他例子。尽管已经取得的证据足够说明舞弊的存在,但要提起诉讼,就应该再侦察一些确切性证据。因为只有一项证据,有可能不被定罪或是处罚很轻。经验表明,若舞弊者成功地舞弊而没有被发现,他们将会尝试其他相似的舞弊,而且通常不会改变舞弊伎俩。

      以上调查程序适用于调查之前没有迹象表明舞弊存在的情况,法务调查人员必须自己发现线索,并证明是否存在舞弊。如果舞弊调查一开始就知道舞弊的线索,通常是在已经立案的案件中,那程序就简单了,直接明确要调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用调查方法,强调法务调查工作的证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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