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办涉嫌犯罪案件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杰峰,审计署广州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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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经济犯罪是否违反行政或经济法规

      刑法理论中普遍认为,犯罪可以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其中自然犯是指明显违背人伦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杀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基于公共管理的目的,为适应社会形势需要而规定的犯罪,如非法经营罪等。审计涉及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是经济犯罪,绝大多数属于法定犯,这类犯罪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具有双重违法性,首先是违反行政或者经济法律,而且达到一定程度,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已经无法有效控制,进而用刑法进行规范。如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前提是发放贷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等,反之,如果行为人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并无违反金融等法律法规的情节,无论数额多么巨大、损失多么严重,都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因此,违反行政或者经济法规是审计查办涉嫌犯罪案件的起点,凡刑法分则中表述为“违反……”的罪名,必须首先查明行为人违反行政或者经济法规等的事实,并取得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然后再考虑证明其构成犯罪的其他证据。需要指出的是,有的经济犯罪案件尽管具有双重违法性,但刑法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并未要求必须违反财经法规才构成此罪,只要达到追诉标准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显然挪用公款犯罪同时违反了刑法和财经管理法规,对于此类案件,审计人员在查办时并不一定要引用相对应的行政或者经济法规条文。

      关注经济犯罪是否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既然经济犯罪普遍具有双重违法性,那么是否一种违反行政或者经济法规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一定违反刑法呢?答案是否定的。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经济犯罪,除了考虑其违反行政或者经济法规之外,还应当关注这种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实际上,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外延,远小于行政或者经济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多数行政或者经济违法行为,即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也不会构成犯罪。如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民间“高利贷”行为等,均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不会构成犯罪。

      其原因在于,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制裁方式最为严厉,只有对少数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规定为犯罪,而对于其他大多数一般违法行为,通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即可进行规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认为,刑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不应当过多地介入社会生活,只有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迫不得已,才能将某种违法行为设定成犯罪。

      因此,审计人员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将违法行为(乃至严重的违法行为)与犯罪区分开来,不能一看到某种违法违规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就认为已经构成犯罪,而应当分析把握其是否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绝对禁止类推,对刑法分则中的“其他……行为”、“其他严重情节”等内容,不能凭主观臆断任意解释,必须有明确的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才能适用。以非法经营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包含“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使得该罪名具有明显的“口袋罪”特征,审计人员在理解该罪名时,应当把握凡是不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已经出台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列的行为,一律与非法经营罪没有任何关系。如民间“高利贷”,即使危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但在刑法没有明文禁止之前,不能想当然地将其列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更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关注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

      刑法第十三条对属于犯罪的行为进行了列举,但该条第二款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行为,即使与刑法分则的规定完全一致,但由于情节轻微,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则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分析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时,主要标准有后果、金额、数量、行为的具体模式等,对此审计人员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找到明确依据,常用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

      除上述标准外,出于特定目的,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某些符合追诉标准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的情况,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再如婚内强奸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认定为犯罪,均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但是,目前并非所有的刑法罪名均有明确的追诉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尚无追诉标准,且该罪属于行为犯。似乎只要存在这些行为,即构成该罪,但这种理解明显不妥。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这些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说明上述行为也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以犯罪论处。对于这种没有追诉标准的情况,《审计人员可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阐述,以及法律体系之间的平衡关系等综合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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