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锟“贿选”控告的法律证据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天宏,四川大学“985工程”区域历史与民族研究创新基地教授。成都 610064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直系在大选期间给国会议员发放出席费并开具5000元支票,难免“贿选”嫌疑。但要认定曹锟触犯了刑律尚须考虑以下因素:(一)发放出席费的始作俑者是谁?(二)议员历年欠薪达5000余元,在此前提下发放与所欠薪俸等额的支票且无附加条件可否作为“贿选”证据?(三)总统预选未达法定人数的控告材料在证据链上可否衔接?(四)检举方与嫌疑人处于敌对关系,且私下承认一直在“设计破坏”大选,有无提供伪证的可能?(五)舆论对曹锟“贿选”的指控真假参半,可否尽信?(六)检察机关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原因何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可知,由于相关举证存在瑕疵,曹锟“贿选”尚难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结论。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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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3年9月24日,曹锟的名字出现在美国《时代》周刊上。这是出现在这一世界性刊物上的第一个中国人的名字,该刊在报道中国正紧锣密鼓进行的总统选举的同时,还配发了他的照片。十天之后,曹锟当选总统,《时代》周刊又追踪报道了这一重大事件,说“有报道称”曹锟是通过贿赂议员而当选。①作为其消息来源的中国国内报刊,更是众口一词称曹“贿选”,并对“受贿”议员加以谴责。受媒体宣传影响,当时社会各界,包括相对理性的思想界及学界人士,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况。作为利害关系的一方,反直国会议员情绪尤为亢奋。滇籍议员刘楚湘搜集各方揭露“贿选”的言论,编成《癸亥政变纪略》一书,详述“贿选”事实之外,辑轶大量各方函电及新闻报道。书中附录的“众议员告发吴景濂等之原呈”,指出“包办大选”的吴景濂等触犯《刑律》,应以行贿受贿罪论处。浙籍议员邵瑞彭将所得5000元支票摄作正、反两面照片刊登各报,并向京师地方检察厅告发,要求侦查起诉,更被认为提供了“贿选”的“千古铁证”。②

      曹锟“贿选”控告对当时政局乃至后来中国政治走向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其直接后果是直系刚取得的统治“合法性”与“合道性”受到质疑。1923年12月17日,北京大学师生于建校25周年纪念日做民意测验,其中第一问为“你对于曹锟做总统有何感想?”在收回的801张问卷中,反对曹任总统者超过97%,赞成者不到3%。③后来军事力量远逊曹、吴的反直“三角同盟”能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中获胜,即与“贿选”导致的人心向背变化有关。不仅如此,“贿选”指控还使国会及国会制度受到牵连。国会很快为否定性舆论包围,时论甚至直接将“议院”与“妓院”相提并论。④国会及国会制度在国人近乎一致谴责的语境中,不久即被彻底否定。随着国会制度被否定,由国会制定的宪法亦因议员“受贿”而蒙尘,激进人士甚至以“娼妇不能产合法之婴儿”为由,⑤将其废弃。

      直系在大选前夕给国会议员发放巨额支票,作为直系领袖和总统候选人,曹锟无疑具有重大“贿选”嫌疑。就性质而言,有关控告已递交检察机关,属刑事犯罪指控,迄今国内外几乎所有涉及此次大选的研究都认同这一点。⑥然而这一控告要能在法律上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尚多。既然是刑事控告,就应信守“罪刑法定”原则,提供证据法学意义上具有相关性、可采性和证明力的确凿证据。但相关指控大多偏重政治因素的考量,忽略了法律层面的审视。从司法原则上看,迄今所有“贿选”指控都是在做“有罪推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全都经得起法理推敲和事实检验。本文拟将案件置于当时特定的政治及法律背景下,依据民国《议院法》和北洋时期适用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认真分析正、反证据,严格梳理事实逻辑,为曹锟“贿选”事件的历史书写提供一个刑事证据学层面的思考和认证维度,以补充既有的研究。

      一、关于“出席费”与“冰炭敬”的问题

      有关“贿选”的指控早在曹锟当选总统之前便被舆论炒得沸沸扬扬,报刊及时人著述均曾言及。如1923年8月23日《顺天时报》报道:“闻前晚九时,各政团在甘石桥俱乐部开协商会,结果议决,总统选举预备会定下星期一召集,常会出席费名义定为维持费,每出席一次,支洋五十元,每星期发给一次。至岁费则另行筹划,与此款并不相涉。仍推前举之十二代表与吴景濂接洽。”⑦《癸亥政变纪略》亦披露了类似事实。⑧稍后出版的《中国议会史》根据时人提供的指控材料对直系“贿选”的原因及手段作了分析,认为直系与反直派势均力敌,直系若威逼议员,正所以驱之助敌,殊非得计。遂改施利诱,所谓出席费、节敬及票价,羁縻收买之法,无微不至,“证据确凿,遂有贿选之称”。⑨书中提到的“出席费”,是反直各方提供的有关曹锟“贿选”的最早证据。

      有关“出席费”的指控,看似言之凿凿,实际上问题颇多。首先是忽略了出席费的由来。反直议员刘楚湘撰文攻击直系“贿选”时,无意透露了这一信息,有谓:本年入春以来,宪法会议屡次流会,热心宪法者“惄焉忧之”,乃共商一惩奖办法以促成之。于是提议修改宪法会议规则:每次出席者,给出席费20元;缺席者,扣岁费如之;请假须有议员5人证明;缺席过二次者除名。此项出席费,由众院议长吴景濂、参院议长王家襄及汤漪、褚辅成等就商大总统黎元洪,黎慨然允为代筹。“此议成后,保方闻之,深滋不悦,以黎此举为示惠国会,有蝉联总统意,遂决计逐之。”⑩文中提到的促成此事的汤、褚二人系重要反直议员,对此,保方(时曹锟驻在保定)“深滋不悦”。可见“出席费”的始作俑者已包括部分反直议员在内。

      反直议员还提出《修正议院法岁费案》,试图将“出席费”从“院法”层面加以规范。1923年3月9日众议院第三期常会议程之一为讨论修正岁费案。该案由江西籍议员黄序鹓等提出。是日会上,黄对提案作了详细说明,并将所提岁费办法修正点概括为:(一)将议院法第八十条修正为:议员无故缺席连续三次者应酌定五日以内停止其发言,连续至六次者酌定十日以内停止其出席,经停止出席期满后仍无故缺席连续至三次者除名。(二)将议院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甲款修正为:岁费每年3600元,大会出席费每次20元,委员会出席费每次10元。黄表示,之所以提出这两项修正,原因在于国会开会每以人数不足而流会,于议事大有妨碍,故提议将岁费改为岁费与大会出席费、委员会出席费三种,原定岁费5000元改为3600元,以所减之1400元用作大会出席费及委员会出席费。凡出席大会者每次支20元,出席委员会每次支10元,不出席者,无论为无故缺席或请假,均不支出席费,庶几权利义务均衡。较之原有5000元之总额,亦无甚出入。黄序鹓具有国民党背景,其政治立场与直系对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出任国民党考试委员会委员,可为证明。黄氏在会上说明案由后,曾应孙中山之召南下护法,在广州参加过“非常国会”的吴宗慈、褚辅成等表示“本席意思与黄议员所言相同”。随后会议就黄案进行表决,结果“大多数可决”。(11)虽然参议院在讨论此案时以岁费尚且不能如数支付、扣费无法实施为由未予通过,(12)但提案人不属直系这一事实应无疑义。当大选提上日程后,鉴于常会人数不足,两院又议决“临时支给预备费办法”,从此议员有了50元一次的常会出席费。(13)嗣因汤漪等人通电反对,指责此举系吴景濂助曹锟“贿选”,加上中立派议员也因此纷纷出京,9月6日两院谈话会遂议决改为“岁费暂行支给法”,以容纳反对派意见。(14)但这些做法不过是“出席费”在实施时的变通,从法律上绝无将二者割裂看待、认为此是彼非之理。若硬将二者分别对待,则无异将主要由反直议员提出的“出席费”及“岁费”修正案当作直系“贿选”的证据,这在逻辑上是很难解释得通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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