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真定府洪济禅院敕文札子碑》考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倩描,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信息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51 杨倩描(1955-),四川仁寿人,祖籍湖南泸溪,历史学博士,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宋代经济史、军事史、宗教史、学术史及相关历史文献。

原文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北宋《真定府洪济禅院敕文札子碑》原样摹刻了宋徽宗大观二年的《尚书省札》和《成德军帖》两件公文,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其中,《尚书省札》摹刻有蔡京和林摅的花押,使我们对宋代押字制度加深了理解。《成德军帖》右侧顶格有一大的“使”字,是目前所见宋朝使相签字特殊样式的唯一摹写。《成德军帖》文末官员署衔,除一人以“知真定府司录参军”入衔外,其余官员系衔均曰“成德军”。这是宋朝在官员署衔中不用府州名而用军额特别规定的直接物证,对我们研究宋朝官制是有所裨益的。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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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2)06-0036-07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区隆兴寺内,现寄放有一方宋徽宗时期刻制的《洪济禅院敕文札子碑》。据正定文物保管所的刘友恒等介绍:“碑为青石质,身首一石。现碑首自额字以上缺失,残高152.30厘米,宽72厘米,厚21厘米,座佚。碑额阴刻正书‘敕文札子’2行4字,额两侧刻牡丹花纹,碑身周边刻云气、海水、波浪纹。碑文分上、下两部分,间以双阴线,上部高24.50厘米,下部高97厘米。”[1]该碑上部刻录有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的尚书省向成德军洪济禅院传达圣旨的札子(简称《尚书省札》),下部刻录有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成德军府照会洪济禅院执行敕命的帖子(简称《成德军帖》)。

      由于该碑原样摹刻了这两件北宋后期的公文格式,因而对研究宋代相关政治制度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堪称宋碑中的上品。

      一、《尚书省札》

      《尚书省札》系大观二年(1108)六月九日,尚书省向洪济禅院传达其住持法琼上呈宋徽宗奏状的批复。原碑共有27行,满行21字,共265字(不含标点),另在“尚书省印”下和“大观二年六月九日”下各摹刻有一位官员的花押。兹将其按原碑格式分行,加以标点,移录如下。

      1.真定府十方洪济禅院住持

      2.僧法琼状:“近陈状叙述本院

      3.元系本府申奏朝廷,将本

      4.院改作十方禅院,应系常住

      5.供众田产,除二税、役钱外,并

      6.免诸般差科。后来被州县逐

      7.旋增添,与甲乙寺院一例均

      8.摊。伏念本院物产荒薄,难为

      9.安众。窃见天宁寺元系

      10.永泰寺,近蒙

      11.敕改充天宁禅寺名额;续蒙

      12.圣旨,与依崇宁寺例,除二税

      13.外,与免诸般差科等。欲乞将

      14.本院名额改作大观万寿禅

      15.院,除二税外,乞免诸般差科、

      16.役钱。承礼部告示:‘难议施行。’

      17.伏望特垂悯恤,乞赐判送左

      18.右司,指挥礼部捡取本府天

      19.宁寺改赐名额及免差科体

      20.例,赴朝廷看详。若依得上

      21.项体例,欲望朝廷指挥施

      22.行。”六月六日,奉

      23.圣旨:“依例许免差科。改寺额

      24.不行。”

      25. 右札付真定府十方洪济禅院

      26. 尚书省印

      27. 大观二年六月九日

      在北宋朝廷,作为下行公文的“札子”,有前后不同的变化。北宋前期,中书门下和枢密院行用的文书均称札子。宋神宗以后,罢中书而复三省,尚书省行用文书称“省札”(简称也叫札),而枢密院行用文书只称“札”。比札子规格更高的文书是“敕”。敕须经奏裁,即得到皇帝的同意、经由中书门下(北宋前期)或三省(北宋后期)发布的朝廷命令。

      这件《尚书省札》正文的内容可分为两部分。一、移录真定府十方洪济禅院住持法琼上呈宋徽宗,要求“免差科、改寺额”的奏状。二、宣布六月六日圣旨:“依例许免差科。改寺额不行”。因这件尚书省札子主要是宣布宋徽宗的相关批示,洪济禅院为提高其影响力,故将这件《尚书省札》尊称为“敕文札子”,勒之碑额,以昭显其尊严。

      其正文内容涉及宋徽宗时十方寺院与甲乙寺院在免除诸般差科方面的差异,反映了宋政府扶持十方寺院和抑制甲乙寺院的宗教政策。笔者拟对其另行撰文讨论(包括下文《成德军帖》中的相关内容)。

      宋代公文制度规定,一般性的公文,不署衔、不具名,只押字。因此,这份公文仅有尚书省盖印和尚书省长官的押字。而这件《尚书省札》最有价值的地方也就是公文落款部分中的两个押字。

      押字,又称花押或签押,是官员抽象化的符号式签名。朱瑞熙先生对宋代押字制度有较深的研究,认为:“从北宋初年开始,在很长时间内,官员在经由朝廷进呈皇帝的文书上,往往‘只押而不书名’……大约从光宗朝开始,士大夫不再全用押字来代替自己的名字。”“官员们在公文结尾,除正楷书名外,还要花押;如仅有名而无押字,公文便不能生效。反之,只押字而不书名,也完全有效”。“在官府公文的末尾,官员们按照官位的高低排列名次,官位越高,越排在后而署名花押。”[2]569-570

      查《宋史》卷二一二《宰辅表三》,大观二年(1108),蔡京为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而右相未有除授。而这一年九月之前,林摅为尚书左丞,尚书右丞徐处仁因其母病故,在家居丧,拒绝起复,未参与公务。因此可以判断:是林摅花押。是蔡京花押。

      不仅如此,这件《尚书省札》还可以对朱瑞熙先生的研究结论作一补充:除“臣僚奏状,既无衔位,只押而不书名”[3]卷二《王介石虎臣所藏》之外,朝廷下行的文书也是可以“无衔位,只押而不书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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