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新兴视频媒体的融合之路:共享型垄断

作 者:
周笑 

作者简介:
周笑,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原文出处:
电视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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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技术复杂度相对较高的网络视频领域,技术进步不断促进着产业融合,而且产业融合的规模正朝着前所未有的垄断格局持续扩张。

      一、共享型垄断:新兴视频媒体融合的核心动力

      社交化,日前成为共享型垄断格局扩张的核心动力,范围覆盖整个新媒体领域。通过社交网络来消费各类数字内容进行沟通的趋势越来越显著,艾瑞咨询最新的研究结果显示,当前社交网站月度覆盖人数规模在全球已经接近4亿,用户规模还在继续扩张。艾瑞咨询整理了美国视频广告服务商Tubemogul和视频网站Brightcove在2010年12月发布的美国网络视频研究结果,Facebook已经超越雅虎,成为全球第二大媒体网站视频流量来源。社交网站已经悄然向视频行业进行渗透,社交媒体与视频行业之间的融合已经成为行业新商业模式。其主要呈现以下趋势:第一,网络新媒体公司的市场垄断规模与垄断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用户总量将以全球用户总量为边界持续增长,并将以更大优势远远领先于竞争对手,单个新媒体公司的市场垄断程度将在未来持续提升;第二,无论从内容生产、传播模式还是赢利模式来观察,“更充分的共享”无疑是网络媒体市场和新媒体公司的共同基点与动力机制;第三,视频网站用户总数将在移动用户和网络用户领域同时增长。

      笔者进一步分析以为,网络经济领域虽然更容易产生垄断,但在更大规模上实现了利益分享。如果垄断的具体结构和利益分配方式能够确保绝大多数竞争者和更多用户的现有利益不受到威胁,那就意味着可能存在着某种以利益共享为基础的现实合理性。由于能持续地降低创新成本,从而鼓励持续创新,并在此基础上拓展性地融合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此当其将全社会作为潜在受益者涵盖其中,形成最广泛的共享时,这一垄断结构的合理性就可随着长尾效应的不断延展而提升。

      在超大规模用户基础上建立的网络电视或许正是符合上述共享型垄断结构特征的一种可能方式,即构建最大开放尺度的融合性技术平台,让视频内容的创造者、提供者、传播者和消费者都有机会分享并获益,只要能够实现这种垄断结构的机构难以利用融合性垄断排斥潜在的竞争者,或对自身利益施以特殊保护。

      不过,共享型垄断尚在萌芽阶段就已面临法律困境:2003年,美国国会修改1941年通过的《美国全国电视所有权规定》,将美国任何一家传媒公司的电视受众覆盖率不得超过全国电视受众总数的35%提高到45%。这意味着任何一家传统与新兴的传媒公司,其视频服务产品的市场覆盖率都无法超越45%,共享型垄断将难以形成。尽管越来越多的事实显示:广大消费者有可能是最大的受益者,因为大规模的共享有效激发了更多用户参与到视频内容的创造、生产与传播中去,并在多个领域开创着更大规模的产业融合。比如,广播广告业务、电视领域业务、移动操作系统和音乐销售领域业务等。

      在共享型垄断形成的现实过程中,以免费服务为典型代表和赢利基础的信息福利,与超大规模的用户市场相辅相成。我们可以通过如下的假设予以更深入的理解:假设某一项基于网络的视频服务对于绝大多数用户是免费或接近于免费,只对使用频率特别高或使用流量特别大的用户收费,而这一类收费用户只有当该项视频服务的覆盖范围足够大,达到或超过整个用户市场的60%以上才会大量出现,因为仅当存在大范围共享,从而由大规模用户的使用提供特定共享价值时(比如:某一视频产品或某一类视频服务的百万级,甚至千万级使用评价或推荐),这一类用户才会对服务产品或服务产生并维持兴趣。在此基础上,仅当此类用户达到一定规模时,视频产品的运营商才能实现获利。这就是所谓共享价值。事实上,现存的许多视频产品,其赢利临界点所要求的基本用户规模本身就已接近特定区域甚至全球范围的全部用户,这正是许多网络视频网站已然拥有庞大用户却依然难以实现稳定赢利的原因。相比之下,传统电视的视频服务依赖每一位用户的付费使用。然而,即使所付费用再低,当用户认为该视频服务的预期使用频率过低或服务品质难以判断时,也将很自然地选择放弃。因此,传统与新兴视频媒体是否能成功融合的关键之一,就在于传统媒体能否以合理的免费服务提供高品质的信息福利,从而建立足够大的超规模用户市场,并从中有效识别、培养付费用户,进而在大规模用户价值共享基础上,实现可持续的赢利。

      笔者以为,在网络视频领域,基于数字网络技术的共享型垄断,由于其经济基础是大规模的公共资源免费使用,它以结构性的本质差异有别于以稀缺性资源及排他性分配方式为基础的垄断,能够有效地、持续地降低竞争成本,从而有利于激励旨在更高程度产业融合的创新,我们不妨称之为“融合创新”或“垄断创新”。

      二、苹果的悖论:利润最大化与价值最大化

      一贯过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苹果公司,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很难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为数字媒体阵营里的任何成员,其价值最大化的根基,都必须深深扎于社会价值当中,即大规模提供免费信息服务,从而在更大用户规模的基础上,创造更大范围和更高品质的用户价值共享。比如:免费的信息搜索、邮件传递、文档储存等,由此产生大量用户共享价值,然后从中培养用户愿意付费的有偿服务和愿意付费的用户,最终形成多赢格局下的赢利。

      越来越多的事实正在表明,提倡自由和创新的新媒体,其产业的基石正是建立在免费经济基础上的合理垄断,而新媒体产业文化的基本特征,则是在持续创造并提供自由资源和社会价值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共享来实现混沌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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