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晚年政治实践的理论元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家柱 空军雷达学院

原文出处:
毛泽东思想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研究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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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毛泽东晚年的政治实践,笔者发现毛泽东关于“继续革命”的认识和举措都是与他对“资产阶级法权”(毛泽东逝世后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理解和发挥相联系的。可以说对“资产阶级权利”的理解和发挥是毛泽东晚年政治实践的理论元点。

      毛泽东晚年关于“资产阶级权利”的论述

      毛泽东是极富探索精神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的人民领袖。民主革命胜利后,毛泽东在领导全国人民医治战争创伤,进行工业化建设,积累经济建设经验的同时,对如何在中国建设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进行了探索。他十分珍惜革命战争年代同志之间、干群之间亲密的平等关系和依靠群众取得胜利的经验,对党执政以后变质危险抱有高度警惕。从自己所接触的人际关系中的不平等和某些干部的腐败中,毛泽东感到政权变质的危险,因而围绕如何解决不平等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他注意到“资产阶级权利”。

      毛泽东在人民公社化运动前后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次讲到“资产阶级权利”。1958年毛泽东在党的会议上讲干部和群众之间的不平等。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单凭改革所有制上的不平等还不够,还必须继续改革相互关系和分配关系上的不平等。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协作区负责人会议上,毛泽东明确提出了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分配中出现的争地位、争级别、要加班费等等。他说,“各取所值”(按劳分配)是法律规定的,也是资产阶级的东西。二是相互关系中的官架子、等级制度等。他认为这是资产阶级法权制度。由于当时人民公社实行“吃饭不要钱”和“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带来的严重后果,毛泽东觉察到破除“资产阶级权利”的困难,于是便有了应予破除的“资产阶级法权”和应予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之分。在谈及应予破除的“资产阶级法权”时,他列举了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以不平等待人,不是靠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等表现。(参见李君如:《毛泽东与当代中国》第286——28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重提“资产阶级权利。”在党的九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将重视包含有等价交换,即具有“资产阶级权利”特征的物质利益原则和利润原则的做法称之为“物质刺激”,“利润挂帅”,认为这是搞修正主义。(见《红旗》杂志1975年第4期)1974年和1976年他又反复讲,建国前我国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在他看来,这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搞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客观基础。他认为,由于“资产阶级权利”的存在,掌握大权的党的领导干部会停止革命步伐,维护既得利益,走到群众反面。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革命对象已经转移到党内。在这些论述中包含着毛泽东对“资产阶级权利”的理解和发挥。

      毛泽东用“资产阶级权利”考察社会主义社会是有原因的。(1)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而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阐述社会主义和产生它的旧社会之间关系,经常用的是“资产阶级权利”。(2)毛泽东是从他所接触到的不平等关系来认识社会主义的,而马克思提出“资产阶级权利”问题恰恰是论述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按劳分配产生不平等的弊端的。当中国共产党尚未能把中国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作阶段区分时,用“资产阶级权利”认识中国的社会主义很自然。毛泽东所讲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消除这种不平等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当一部分党的领导干部的愿望,加上毛泽东又拥有无可争辩的理论威望,在这种情况下,对毛泽东用“资产阶级权利”考察社会主义社会表示不同意见,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毛泽东对“资产阶级权利”的理解和发挥中的错误

      “资产阶级权利”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有特定的含义。这个概念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阐述按劳分配时使用的。在阐述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这种按劳分配原则时,马克思指出:“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对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权利”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权利”的区别,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列宁选集》第3卷,第252页)从马克思和列宁的论述看,“资产阶级权利”内涵有本义和引伸义两个方面。本义即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为什么把等价交换叫作“资产阶级权利”呢?李君如认为,等价交换原则“是一切商品交换所共有的,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因此严格地讲这种平等权利应称为‘商品生产者权利’,而不是‘资产阶级权利’。但是这一平等的权利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的斗争中确认的,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概括的,因此,马克思常称它为‘资产阶级权利’。”(李君如:《毛泽东与当代中国》第28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引伸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即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虽将其称之为“资产阶级权利”却并不认为它与商品交换没有区别,说它是“资产阶级权利”是就原则而言的,它与等价交换原则的区别马克思讲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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