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是中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是转型中的社会主义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与不断发展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结合的产物。而特别行政区的设置,也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方式在中国土壤上生长的结果。这一制度在香港、澳门(杨允中,2010)的成功实施,不仅解决了两个历史遗留问题,也为未来海峡两岸的统一(王运祥、甘燕飞,2010),展现着非常重要的示范意义。 “一国两制”的实施是一项崭新而伟大的事业,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在香港贯彻“一国两制”的大多数方针政策都得到大多数香港同胞的认同和肯定,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资本主义文明与社会主义体制以儒家文化为总体框架,处于一个不断碰撞和结合的过程中,为这一构想增添了新的意涵。但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的发表距今已经28年,全球化带来的变化不仅是当时政治家们所未曾料及的,也是不受单一国家所控制的。两种制度下不同的成长经历,对另外一种制度的想象与体验也肯定不同。那么对于何谓“两种制度”,何谓“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何谓民主自由,何谓稳定和谐,从政治人物到普通市民都有不同的体验和理解,也因此有一些争论(参见陈健民、伍瑞瑜,2008;陈丽君,2011)。 关于“一国两制”以及香港现实的社会与政治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政治界,绝少有从“制度本身就是文化”这一层面上来进行分析。而缺失了文化维度,笔者觉得是不可能全面理解这一思想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同一个政治性节日的不同表述,从文化维度来思考“一国两制”这一政治思想。 一、一国两制:文化维度的思考 美国人类学家拉尔夫·林顿(2007:26-47)将文化分为显在的和隐在的两个方面。他认为,物质的文化和运动的文化构成了一种文化的显在方面;而心理上的,也就是被一个社会的成员所共享的知识、态度与价值,构成了文化的隐在方面。根据这一理解,作为文化的制度既有显在的一面——它是经过社会机构制定并向全社会(或特定群体)公布并要求遵守的;也有隐在的一面——制度的设定与推广是一个思想交锋的过程,对制度的态度、观念与感受,更是内在于群体的心理之中。因此,制度与制度之间既会产生文化震惊(cultural shock)并导致文化冲突,但也存在着相互涵化的可能性。 文化涵化(cultural acculturation)是指“文化特征的交换。当群体发生持续不断的直接接触,其中一方或双方群体的文化模式可能会发生改变,但是群体会保持独特性”(科塔克,2012:G1)。哈维兰认为,在涵化过程中,“如果两种文化丧失了它们各自的认同而形成一种单一的文化,就发生了文化合并或融合,这就是美国的英裔美国人文化‘熔炉’意识形态所表示的意思。然而,有时候,其中一种文化会丧失其自主性,却作为亚文化继续保持其身份,以等级、阶级或种族群体的形式存在。这在征服或奴隶制的情况中很典型”(哈维兰,2006:428)。由于制度同时具有显在和隐在两种特质,制度与制度之间文化震惊的产生可以是瞬间的,但涵化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制度与制度之间不停地交流、互动而达成了解与融合。因此,从文化的维度来看,“一国两制”的实施从来就不是一个完成时,而始终是一个现在进行式:制度与制度之间、国家与制度之间的平衡和互动总是在不断调整中。 政治制度的设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国家、资本主义、全球市场经济体系、政党、公民社会等多种力量、多种文化、多种思想不断冲突、融和的过程。曾经被视为“敌对势力”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已经成为民族国家这一总体性话语的两个方面。一度被分别视为资本主义(如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如福利社会)标志性特征的制度或指导思想,都已经或多或少地被当代大部分国家所吸收,成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的制度性因素。这也是现实社会的复杂性、人类文化和人性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必然趋势。因此,“一国两制”的实施,应该有一部分内容是:希望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并行不悖,让已经在香港、澳门登陆并制度化了的一些现代宪政理念与管理方式,与传统儒家思想、社会主义新传统(甘阳,2012)等加以磨合——“摸着石头过河”,可以先行一步成为内地的典范,最后达成大中国的共同富强和文明。 多元社会的复杂政治,不可能用某个单一的制度解决所有的问题。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人类本身无法达致的完美,没有什么政府能够让全体国民都满意。反对派随时都可能产生。作为反对派的那一部分人民,可能只是在某一时刻对某一政策、某位具体当事人产生强烈不满,从而凭借宪法赋予的权利而进行批评或合法抗争,而并非要颠覆政府和民族国家政权。雅诺斯基因此提出了“负责的爱国主义”,这一爱国主义立场允许同意国家的政策,也允许不同意。它还要求公民对国家采取积极态度,不允许那种消极的犬儒主义态度——只批评国家而不为自己的社会作贡献。也就是说,它摒弃“服从国家”,代之以“对国忠诚”,并许可公民参与、政治异议及多文化主义(雅诺斯基,2002:89-93)。而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反对派的存在,显示出一个政府的宽容;反对派的出现,本身就是统治者政治合法性的一个来源;允许反对派发声、游行,甚至向全社会表述他们的诉求,则让现有政权获得了美誉,更可证明当前政府的合法性。 米勒认为,哈贝马斯(2003:657)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套信念与倾向,其目的在于确立与支持一种自由民主的统治形式,使得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相互证成其正当性。爱国归属的目标在于建立一种特定的宪政文化,这种宪政文化能够调和普适主义与特殊主义,而这种认同的模式也从属于一种批判性的判断”(米勒,2009:179)。使得对于宪法爱国主义的规范性实质解释充满活力的最深层驱动力是这样一种个人理念:“相互认可对方的自由与平等,并寻求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公平条件,寻求足够普遍的、可相互接受的根据,以回答‘我们想怎样生活在一起’这样的问题”(米勒,2009:186)。也就是说,个体与个体乃至制度与制度之间,追求的应当是和而不同,而不是非此即彼。对于政治理念的差异和争论,我们需要的是文化涵化、文化融合,而不是靠强制手段达到文化同化甚至文化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