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76.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562(2012)04-0070-06 澳门回归十年来,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一国两制”在澳门成功实践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层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制民主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稳步发展,广大澳门同胞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澳门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增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跃居亚洲前列;一系列重大基础设施建成,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社会事业不断进步;对外交往更加活跃,国际影响不断扩大。”[1]“一国两制”下澳门特区的政治发展在澳门回归十年所取得的成绩中不是最亮眼的,但澳门政治的稳步革新无疑为经济、文化及社会的繁荣与稳定提供了体制上的保障。 当前,对港澳问题的研究呈现出纪念史学的特点。在港澳回归的重要年份,学界会有相应的文章和著述。在这些研究澳门的著述中,关于澳门经济的文章则更多一些。关于澳门政治的发展则鲜有历史类的文章。因此,本文以“一国两制”下澳门特区的政治发展为选题,以1999-2009连续十年为时间段来考察澳门回归后“一国两制”下澳门政治的发展历程,提出几点思考。 一、百年转折——澳门回归后政治发展的新起点 1999年第四季度,澳门居住人口数为43.8万人。[2]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275号令,公布澳门特区行政区域范围为: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澳门特别行政区北部与广东省珠海市的拱北陆路相连。[3]20日零时,中葡两国政府举行了澳门政权交接仪式,随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澳门特区《基本法》同时开始实施。“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澳门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4]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基本法》关于澳门政治体制有7节58条的规定。[5] (一)行政长官与行政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的主要职权包括:领导澳门特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等18项内容。在1999-2009时间段,澳门特区第一任和第二任行政长官为何厚铧。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何厚铧在第一届和第二届特区政府内,分别委任了10位行政会委员。第一届特区政府内委任5名司长、2名立法会议员和3名社会人士;第二届特区政府内委任1名司长,3名立法会议员和6名社会人士。[6] (二)立法会与司法。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它成立于1999年12月20日,随即展开立法工作,开始了澳门特区第一届立法会任期。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4年。[7]立法会的行政管理机关为立法会主席、执行委员会及行政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三级。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负责行使国家赋予澳门特区的独立的司法权和政审权。特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三)市政机构。根据澳门特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市政机构的职权和组成由法律规定。2001年12月14日,澳门特区立法会通过第17/2001号法律,特区政府根据这一法律,于2002年1月1日成立民政总署,并撤销两个临时市政机构——临时澳门市政局和临时海岛市政局。[8]民政总署的组织架构由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组成。 (四)公务人员。澳门特区《基本法》对公务人员有一系列的规定。从公务人员的录用条件来看,必须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部分除外);年龄一般在18-65岁之间(编制内人员入职年龄为18-50岁);具备所需的学历或工作经验及任职能力。从公务人员的录用形式看,公务人员的录用分为委任和合同。委任分确定委任、临时委任和定期委任,其录用人员在编制内。合同分编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其录用人员属于编制外。[9]从公务人员的晋升来看,“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澳门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晋级制度基本不变,但得根据澳门社会的发展加以改进”。[10]至2009年底,澳门的公务人员队伍有21996人(不包括2129名以包工合同制度及私法制度聘用的工作人员)。 二、稳健发展——澳门政治发展的主要历程 澳门回归十年,政治发展虽然不及经济发展那么引人瞩目,虽然也存在诸如欧文龙案等政治诟病,但仔细思考澳门政治发展历程并与香港政治发展相比较的话,就会对“一国两制”下澳门的政治发展对于成功实践“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和澳门《基本法》的意义具有更加深刻的理解。澳门政治发展不同于香港,这从根本上讲是由港澳《基本法》决定的。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11]即香港存在香港《基本法》规定下的“双普选”问题,而澳门《基本法》则无相关规定。澳门和香港虽然都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但由于原有的政治传统和资本主义发展程度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在政治发展的目标上应该存在明显差异。总体上看澳门政治发展更多是强调稳健和团结,较少出现香港政治发展中的诸多执拗,政治发展主要体现为澳门特区的公共行政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