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0-0020-05 “一国两制”港澳模式是大胆的、富有创造性的国家统一的模式。现在,它已在香港和澳门变成了现实。对于该模式的特点及其积极作用,我们应当予以充分地肯定,但也应认识和看到它的某些局限性。下面我们结合该模式与“两德模式”的比较,来对该模式作一简要分析,以便从中吸取有益的政治经验,从而为更好地设计未来的两岸统一模式提供有益思路。 一、“两德模式”:联邦制、激变性与一国一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国际势力操纵下分裂成两个国家——东德和西德,东德亦称民主德国,西德亦称联邦德国。尔后,东、西德经由对立到缓和,由隔绝到接触,直至双方相互承认,确立了正常的睦邻关系,开始了人员往来和各个领域的广泛合作,密切了彼此的联系,遏制了分离意识,最终以国际形势变化和东德内部的改革混乱为契机,以东德并入西德的形式,于1990年10月3日和平地完成了两个德国的统一。学术界通常把上述两个德国由分裂走向统一的模式,称之为“两德模式”或“德国模式”。从两德完成统一的结果来看,是一方吸收、吞并了另一方,这是典型的吸纳式或吸收式统一模式。具体说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东德以联邦成员的形式并入西德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德国分裂为两部分之后,西德汲取了魏玛共和国实行联邦制的成功经验和被希特勒篡权的教训,制定了相当于宪法的《基本法》,确立了比较完善的联邦制。东德在二次大战以后废除了联邦制,于1952年被划分为14个行政区,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统一前夕的1990年,两德政府为了顺利实现德国统一,彼此除了建立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以外,还着手建立两德统一后的制度框架。只有先确立这样的制度框架,东德才可能顺利地加入西德,因为东德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的设置与西德完全不同,统一后必须按照西德的模式重新改造。为此,根据1949年5月23日通过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随着管辖范围的增加,还将延伸到德国其他部分”,即东德并入西德后仍适用该基本法。这意味着统一后的德国仍采用联邦制的结构形式。基于此,东德先行恢复了其州级行政建制,废弃了原东德的中央集权体制,建立了与西德相同的联邦分权体制。东德在1990年3月28日经由自由选举产生了人民议院,这是过渡性的、有许多政党参加的议会,其任务是保证原东德井然有序地过渡到联邦共和国。人民议院于1990年7月23日通过了一项关于恢复5个州的法律,开始了恢复联邦制的工作。这项工作的完成以1990年10月14日5个州议会选举结束为标志。因此,东德是以一个联邦制国家的五个州的身份并入到西德的。 (二)对东德的原有体制进行彻底地资本主义改造 东德自并入西德之日起,就开始全面接受西德的一切制度,东德由社会主义社会变为资本主义社会。具体分析如下: 在经济体制方面,要将东德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改造成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自从德国分裂成两个国家之后,东、西德各自建立了不同的经济体制,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西德建立的是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就其实质而言,这是一种改良的、有国家干预与社会协调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东德则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原则,建立起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并不断提高了经济的公有化程度。以此为依托,在资源配置机制方面,仿效苏联的经济体制,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这种经济体制在40余年的过程中虽有所改革和调整,但其基本制度框架和运行规则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1](P46)德国统一后,按照西德的经济模式对东德的上述经济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造。 在政治体制方面,按照西德的原有模式重新改造东德的公共管理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系统。首先,在立法机构方面,东德加入西德后,各议会党团都相应地调整了自己的领导机构;联邦参议院的席位也进行了重新分配,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规定:“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管理。”其次,在行政管理机构方面,改变原东德中央集权型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恢复州建制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对东德的其它政府机构和公务员队伍进行了改造。再次,在司法机构方面,为了使联邦法律在东部各州真正发挥效力,在法律体制建设方面也需要实施许多过渡时期的规定。由于在东部没有与西德相对应的司法体制,所以必须在现有司法组织的基础上建立与西德相对应的新的司法机构,包括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福利法院、财政法院等;其他与司法有关的机构,如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也都在东部各州得以建立和完善。 从德国模式来看,统一前没有(也不可能)安排一个过渡期;统一后又立即用一种体制去改造另一种体制,所以两德统一既是一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大转换,又是一次利益关系的大调整。况且,这种改造、转换和调整都在短期内得以完成,因而呈现出了激变式统一的特点。 二、“港澳模式”:单一制、渐进性与“一国两制” 准确地说,“港澳模式”是主权国家收复失地的模式,它所解决的是主权行使权同主权所有权之间的国际被动分离问题。港澳问题的解决是中英、中葡两国政府分别通过外交谈判的方式来完成的,其目的是为了结束英、葡分别在港、澳的殖民统治,从而恢复中国对港、澳地区的主权行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