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中的问题与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根乔,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51 杨根乔,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原文出处:
理论建设

内容提要:

加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是当前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和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干部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在分析当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从加强自我监督、优化权力配置、盯住监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制度、营造监督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破解当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难题的对策建议。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1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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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767(2012)05-20-04

      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正职,包括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加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干部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之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能否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关系着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事业的成败。因此,研究当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求破解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难题的有效对策,对于遏制和预防腐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目前,我国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已经形成了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渠道多种的监督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难的问题迄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虚监”、“弱监”、“漏监”和“难监”现象仍然存在。

      (一)同体监督方面的问题。同体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属于同一个组织或系统,是权力部门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即自己监督自己。它包括纵向的上下级权力部门之间的监督和横向的权力部门内部的监督,如党内的纪委对党委的监督,政府内部监察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监督[1]。这种监督具有明显的优势,但由于监督评价的主体大都是上级领导和同级组织与纪检部门,监督主体过于集中单一,且与监督客体利益密切相关,实际上这种监督效果不明显。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级监督中存在“重选拔任用,轻监督管理”的现象。诚然,上级党组织对地区、部门和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是最有力和有效的。然而,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干部监督工作中,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提拔使用、轻监督管理现象,其监督形式大多以听汇报了解情况为主,辅以巡视、检查、届中届末考核。这种监督只能看到一些表象,很难深入。作为监督主体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党政“一把手”活动情况和违纪问题,也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同级监督中存在“有想法没做法,有看法没办法”的现象。[2]从实施监督的角度看,领导班子成员长期在一起工作,对党政“一把手”各方面的情况较为熟悉和了解,他们最有发言权。但是,由于“一把手”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态度和看法往往决定着他们的前途和升迁,因此,班子某些成员大多只好看在眼里封在心里,群众戏称为“看得见的管不着”。作为同级监督部门纪委、监察、审计机关,本身在党政“一把手”的领导下工作,其干部配备、任免调动、经费开支等都掌握在被监督的同级党政“一把手”手里,监督很难到位。

      下级监督中存在“瞻前顾后,顾虑重重”的现象。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权力运作、业务往来和社交活动有些党员干部是比较了解的,有的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生怕得罪“一把手”吃不了兜着走。面对一些党政“一把手”的违纪事实,有些普通党员和干部“不敢说”、“不想说”、“不愿说”,集体失语。

      (二)异体监督方面的问题。异体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来自不同的组织或系统,两者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隶属关系。异体监督是来自权力部门外部的监督,即别人监督自己。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监督,如人大及司法机关的监督;一类是权利监督,如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及舆论监督[1]。由于一些地方党委与政府信息不够公开,渠道不够通畅,保障不够有力,异体监督大都不能及时与有效地开展,主要表现为:

      其一,权力监督力度还显不足。从法律上讲,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需向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因此,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应该是最有效的,但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有的地方其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监督中往往是对事不对人;象征性监督多,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少。司法机构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主要依据法律来处理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或其他组织个人的申诉,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其二,权利监督的功能还不完善。一是民主监督功能弱化,实效不足。在少数地方存在着民主容易监督难,形式容易实效难,基层容易上层难,对下容易对上难,事后容易事前难,小事容易大事难,具体容易全面难,建议容易批评难,反映容易反馈难等问题。二是群众监督道听途说,缺乏合力。一方面,由于工作地位悬殊,人民群众对有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无力进行有效监督;一方面,由于某些领导活动、决策过程和权力运作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信息渠道不畅,有的道听途说,有的根本不了解,无法进行及时监督。三是舆论监督功能仍未充分发挥,表扬性报道多,揭露性报道少;定案、宣判后揭露多,定案宣判前揭露少;对“一把手”决策实施结果报道多,对“一把手”决策过程报道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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