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教授撰写的《犯罪构成系统论》,最近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这部浸透作者多年心血的巨著,以其气势恢宏的崭新内容体系和严谨缜密的逻辑魅力而放射出夺目的光彩。 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自它诞生后一百多年来,犯罪构成理论一直是中外刑法学家智能燃烧的主焦点,并先后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不同学派,如以德国贝林格和麦耶尔为代表的构成要件论、日本小野清一郎构建的二元化的构成要件论、以特拉依宁和库德里雅夫采夫为代表的苏联一元化犯罪构成论等。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总的讲,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需要,引进、吸收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尽管对这一发展过程以及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力大小的评价尚有分歧,〔1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2〕由于思维方式的缺陷, 已严重制约了自身的发展。何秉松教授以此为突破口,把现代科学系统观作为研究犯罪构成重要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基础,进而构建犯罪构成理论的新体系。这里所说的新体系是相对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和国外不同学派的犯罪构成体系而言的,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它以现代系统科学丰富和发展了的辩证唯物论的系统观和系统方法论作为自己主要的理论基础 本世纪40年代以来,现代系统科学迅速崛起,并成为人们认识和处理具有各种复杂联系的事物的锐利思想武器。现代系统科学认为,系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不论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都具有系统性。系统性是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孕育发展成为辩证唯物论系统观中的更丰富、更具体、更复杂的各种范畴的可能性,携带着辩证唯物论系统观的基本的信息。从哲学角度看,作为普遍现象的系统有其最一般的主要特征,如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这些特征既是系统所固有的,也是我们认识系统的主要视角。 既然事物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犯罪构成这一事物也是作为系统而存在。“事实上,犯罪构成就是由主体——中介——客体三个基本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3〕因此, 用系统的观点对它进行观察和研究不仅是认识上的需要,也是科学进步的表现。当把系统观的前述思想以及与之相应的研究手段(系统分析和系统综合)用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时,就引起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刻变化。在犯罪构成系统论中,犯罪构成不再是各个要件的总和,而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按一定的联系方式结合而成的,各个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直接影响到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能,而这个整体性能又不能归结为各个要件性能的简单相加;犯罪构成是由若干不同层次的子系统组成的复合体,这些子系统(构成要件)既从属于系统整体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这个复合体中,各个层次之间存在着纵横交织的复杂的双向关系,其中,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能主要是由最高级层次的结构来决定的;犯罪构成危害社会的整体功能是通过两个方面得到表现的:一方面,通过主体实施的行为对客体的侵害而直接危害社会;另一方面,通过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造成破坏和威胁,使人们产生恐惧感和义愤感,担心同类事件再度发生。因此,行为与行为人、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整体功能的统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并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转换,从而表现出自己的整体性能;犯罪构成作为“过程的集合体”是一个动态系统,无论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法定犯罪构成,都处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等。 以上科学内容以及作者在书中所提出的“系统中心论”、“犯罪构成的主体性原则”、“犯罪构成作为过程而存在”、“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犯罪构成的系统结构和整体性能”、“犯罪构成过程的特殊形态”、“犯罪构成结构的特殊形态”等一系列新的范畴、原理和理论观点,都是运用系统观和系统方法对犯罪构成观察和研究的结果,也是作者对现代科学系统观的真谛认识和把握的结果。应当指出,系统观和系统方法在本质上并不独立于辩证唯物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外,它们仍属于辩证唯物论关于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永恒运动的原理,仍属于分析与综合的结合、归纳与演绎的结合、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又从抽象到思维具体的辩证思维方法。不过,它们以新的范畴、原理和方法,丰富和发展了辩证唯物论。因此,何秉松教授所构筑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即犯罪构成系统论,与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它是建立在辩证唯物论的系统观和系统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它的“新”也主要表现在这里。 二、重新构筑了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体系 科学理论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科学知识体系,它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完整地反映客观对象的本质及其规律。构筑科学理论体系可以用不同的方法。作者在书中采用的是自然型的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即依照逻辑发展的顺序与客观现实的历史发展进程相一致的原则来构建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从这一点看,似乎与国内外其他作者的构建方法并无较大的不同。但是,何秉松教授对理论体系的结构成分的理解和布局上颇有创新。 其一,拓宽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范围,即增设犯罪构成的结构与性能、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等结构成分(章)。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和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由于把犯罪构成看作各要件的总和,只重视对各个要件的分析而轻视或无视它们之间以及犯罪构成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因此,对犯罪构成和性能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也不可能用专章对其加以论述。但是,犯罪构成既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如果只了解各个要件而不了解其结构和性能,就不可能对犯罪构成有全面的深刻的认识。以此为出发点,作者把《犯罪构成的结构与性能》辟为专章,对犯罪构成的结构、犯罪构成的性能及其与环境的关系作了独具匠心、畅其宏旨的阐发。鉴于犯罪构成的要件、结构、性能、周围环境之间的复杂多变的关系,作者在《综合考察》一节中选择拐卖人口罪、流氓罪作范例,进行了综合考察。从中引出的结论是: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能主要取决于其构成要件和结构;各个要件的变化对犯罪构成整体性能的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它们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犯罪构成本质上是一个人的“非法实践活动的系统”,它的基本结构是主体通过中介即通过主体的思想与行动作用于客体,因此,这些构成要件之间的联系是如此密切,以致于某一要件的质与量的变化往往会导致与之相对应的另一要件的质与量的变化,并导致系统结构的变化;结构的变化即诸要件的结合方式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犯罪构成整体性能的变化,但也有相反的场合,这是因为系统整体的性能不仅取决于其结构,而且还取决于构成要件;虽然犯罪构成的性能主要取决于结构和构成要件,但与其发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环境对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能也有重要的影响;法定犯罪构成是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犯罪的抽象化和类型化,因而它的构成要件、结构和性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些结论的深刻性、科学性和创见性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