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学真正成为独立且重要的哲学学科是在伽达默尔的手中完成的。他在《真理与方法》中不仅考察了诠释学相关问题的始末,还把施莱尔马赫、狄尔秦、海德格尔到伽氏自己的诠释学建立了发展系谱。在伽达默尔看来,德国诠释学的发展在施莱尔马赫是一个转折,在海德格尔又是另一个转折,这两个转折标志着“方法论诠释学”与“存有论诠释学”的距离意义。伽达默尔如此以“技艺学”解读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背后是出于“人文主义传统”对“自然科学统治”的批判;而后之继承海德格尔,则可看出伽达默尔对人文主义深化的切入点。然而我们也可以从伽达默尔继承的人文主义传统对技术、方法的批判看出其理论的角色,也可以从他对理解的前行性看出他如何响应现代性的主体问题。问题不在于他的尊重传统,而是他如何在诠释学任务与人文学关怀的角度中联系上传统。
nnen)的现象学描述,它是关于Dasein的生存论分析。尤其重要的是,理解活动乃是在生存论含意下之意义的关系整体中进行,由此就带来“理解的前结构”这个关键术语,而伽达默尔则在这条道路上以深具“理解可能性”向度的历史性(Geschichtlichkeit)范畴深化了存有者的理解活动。 舒尔茨(Scholtz)曾把哲学领域进行这样的区分与说明:“我们把‘诠释哲学’(Hermeneutische Philosophie)理解为‘从事于诠释的哲学’,这种哲学表现出伦理的、科学理论的或其它的目的。而‘哲学诠释学’(Philosophische Hermeneutik)则是某种诠释学与某种关于理解及解释的理论,而这种理论是以哲学的方式进行。(……)在诠释哲学和哲学诠释学之外,我认为还存在着‘技术诠释学’(Technische Hermeneutik),这种诠释学是一种订立规则的、技术性的学科。”①关于前两种哲学的差异,舒尔茨继续指出:“‘哲学诠释学’是一种针对理解、解释和关于这两者之条件的反省,这种反省涉及精神科学的奠基工作和其方法论问题。诠释哲学——或松散来讲——诠释性的哲学探索,则表明自身为某种以理解的和解释的方式来进行的工作。”②依照上述的分类定义,广义的“诠释哲学”当然不限于海德格尔,以诠释(Interpretation)作为涵盖符号、语言、世界、实践等各式活动之基源表现的阿贝尔(Günter Abel)与岚克(Hans Lenk)的诠释论(Interpretationismus)或诠释哲学(Interpretationshermeneutik)似乎也可以涵摄在内。“哲学诠释学”则非指哲学领域的诠释学,而是指向理解、解释的“条件”以及精神科学及其方法论的反思,最符合这个定义者只有伽达默尔的诠释学。至于诠释规则与技术的“技术诠释学”,除了施莱尔马赫之外,法学诠释学的贝蒂(Betti)与文学诠释学的赫许(Hirsch)与伊塞尔(Iser)等都可算是同路人。 无论舒尔茨的区分可以扩大到何种程度,如果我们把这些“横列式”的诠释学类型予以“纵贯式”处理,德国诠释学史的主轴大致上可以视为技术诠释学、诠释哲学到哲学诠释学的发展(阿贝尔与岚克的诠释论则可视为续篇)。在此发展中,伽达默尔明确指出海德格尔的“诠释哲学”具有一种比狄尔泰更重要的转折意义,这种转折即是以强调“事实性”与“时间性”的生存论性格而表现出彻底的“存有论转向”,并使得主张“历史性”的伽达默尔在这个转向之路上通往理解者之渊源(Herkunft,Herkommen)。对比于此,具有技艺学(Kunstlehre)特质的“技术诠释学”则由于其着重以“方法论”服务于理解对象之意义规定,故亦带有“认识论”色彩。关于“从方法论—认识论到存有论”的诠释学发展,容后再论,此处我们可以指出:诠释学的“存有论转向”从根本上扭转了理解者与理解对象之“衍生的主客关系”。转向在海德格尔身上表现为理解者“自身的存有活动”,而在伽达默尔处则是理解者与理解对象之“原生的先行关系”。伽氏对理解活动的先行性(Vorg
ngigkeit)主张一方面充满对文化与传统的高度敬意,另一方面也带出历史议题的黑格尔遗产,而此引来劳思光在其“文化哲学”的“类型学论述”中给予一定的位置。 劳思光在其《文化哲学演讲录》中提到三种“文化哲学”的近代模型:分别是精神实体辩证的黑格尔模型,物质实体辩证的马克思模型,以及重视历史传统的诠释学模型。劳思光在诠释学范围中选取的代表人物即是伽达默尔,原因在于伽氏有别于当代科学主义甚至后现代思潮的“反传统”立场,强调我们既然源出于文化传统并受其决定,因而不可能与它产生一种对象关系式的对峙。劳思光对此三种模型的区分与并立是很特别的。按把黑格尔与马克思联系起来,并且将关注点放在解释历史文化发展之“精神”与“物质”的不同元素的对立,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种对立如何关连于承认“传统”及正面评价“权威”的伽氏诠释学模式?还需要进一步说明。从诠释学史的角度来说,伽达默尔的“重传统”(某种程度也是“反启蒙”)模式固然根源于海德格尔的时间性考察,但它也对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传统深有所感——特别是对教化(Bildung)议题的考察。因而伽氏模式更适合放在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的内部理路中加以观察,此即从狄尔泰的时代以来便对“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间的对立与整并关系所进行的不断反思,而此关系也预取了伽氏模式与哈贝马斯意识形态批判的争辩。然而从文化哲学甚至思辨哲学的角度来说,伽达默尔确实应该联系上黑格尔的遗产。劳思光书中对此有两点简要说明,其一是伽达默尔之继承德意志的观念论(主要是黑格尔)③,其二是伽氏对历史发展所持的开放性(无终点)立场,反对黑格尔对精神发展的终点观解释。④这两点说明都有凭据。伽达默尔继承黑格尔处甚多,精神的辩证性乃是较为清晰的主轴,此精神辩证便是把一切诠释学事件收摄到文化的进程中:历史性精神在对异己的“理解活动”中规定自己、认识自己并与自己和解。⑤而伽氏亦曾表示自己与黑格尔的差异乃在于精神发展的开放与否:任何的历史意识都不能扩充为“绝对知识”;对理解活动而言,我们需要的是历史的“经验”而不是历史的“无限理智”。⑥如果从伽达默尔对黑格尔的继承与反对后者之“历史鸟瞰图”式的思维来看,劳思光的解读是正确的,而且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指出,伽氏相反于当代科学意识之重传统、以历史性为出发点的“人文主义”特质,正表现了一种黑格尔哲学变形下的深层“历史主义”。这种历史主义既批判第一等级之天真的“客观历史主义”,又在更高的第二等级以其基于渊源性因而是有限性的“存有学历史主义”而表现出海德格尔遗产与黑格尔遗产的距离。⑦这就让我们明了伽达默尔的诠释学模型在“文化哲学”上的深刻意义,即由历史性与时间性出发的、重传统的人文思想,乃是从一种海德格尔式的基本存有学角度切入我们的文化,并将累积在历史长河中的文化成果内化为我们的根源。重视传统因而不能单纯视为我们面对的、值得尊重的真实,传统实际上走在历史真实的前头,并且是我们判断这类真实的隐然判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