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409(2012)11-0029-08 在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和价值理想。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根据中国实际,对即将建立的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做了具体构想;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确立,奠定了当代中国一切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制度基础。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针对苏联模式的弊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历史经验。 一、毛泽东关于新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基本构想 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是党和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认真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思考的重点是即将建立的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等重大问题。 (一)关于新中国政治制度的构想 第一,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1948年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央九月会议上,毛泽东第一次提出,中国革命胜利后,要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一“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1](P135)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农联盟。1949年2月初,他在西柏坡会见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时又指出,新中国政权的性质是“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人民民主专政,而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不过对我们这个国家来说,称为人民民主专政更为合适、更为合情合理”。[2](P376)同年9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内容作了具体的说明。这一基本原则在《共同纲领》和建国后制定的几部宪法中得到了始终如一的坚持。 第二,关于新中国政权的组织形式。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3](P677)他认为,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政体应该采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1948年中央九月会议上明确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政府来代表它的。”“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1](P136)他认为,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开人民代表大会是很合适的,各方面都能接受。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总结中,毛泽东分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及列宁提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区别,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而近似于苏维埃制度,不过,“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苏维埃”。[1](P265)而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是参加人民代表会议的。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三,阐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思想。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49年初,党中央和毛主席考虑联合政府的组成时,曾设想过在联合政府中,中共与进步分子合为2/3,中间与右翼占1/3。”[4](P32)除中国共产党以外,还有各民主党派,要在政府的各个岗位上给其留下一定位置。“但国家政权的领导权是在中国共产党手里的,这是确定不移的,丝毫不能动摇的。”[2](P377)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更明确地指出,我们党要去团结尽可能多的能够同我们合作的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代表人物,同时要求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决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这些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中得到正式确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向北平进军途中,毛泽东又对周恩来谈到,对于做出贡献的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应该在政府里安排职务。毛泽东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构想日益成熟。 第四,阐述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已经有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践,并积累了初步的经验。1937年8月,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宣传部起草的关于形势与任务的宣传鼓动提纲中明确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3](P355)这一主张被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采纳,并写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政治报告中又进一步强调,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194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指出:“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5](P1238)1949年3月,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要为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东西蒙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9月,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建立新型民族关系的重大决策写入《中国人民政府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自治机关。”[6](P12) (二)关于新中国经济制度的构想 第一,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性质。毛泽东指出:“我们的社会经济的名字还是叫‘新民主主义经济’好。”[1](P139)他认为“新资本主义经济”的名词是不妥当的,因为它没有说明在我们社会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是国营经济、公营经济,这些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整个国民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之下的经济体系。1948年9月,毛泽东在修改《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时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中,放弃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是错误的,同时,“又必须坚决地严密地防止任何急性的‘左’倾冒险主义的倾向,即是过早地和过多地在国民经济中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超出实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去机械地实现计划经济……这是一种极危险的‘左’的偏向,我们必须严格的加以防止。”[7](P251)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毛泽东指出:“不要以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是向社会主义发展,而认为是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向资本主义发展,那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历来反对。”[8](P537)在这一问题上,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又要谨慎、稳重,不要急于社会主义化,这些思想对于反对“左”和右的错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