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对企业纳税行为的审查监督与法律责任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苗苗,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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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是经济监督体系的专职监督机构,肩负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发现企业经济运行行为中的错误和舞弊,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审查监督的职责。国家审计人员在实施企业财务审计的过程中,对企业纳税主体的纳税筹划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判断和辨析,借以准确界定企业的避税、节税和偷税漏税行为。这样,既能促使企业纳税主体在纳税筹划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遵循法律和税收征管规范,有效履行纳税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也能促使审计监督行为规范,审计结论准确,并有效防止和规避审计风险。

      企业产生避税筹划的原因及其现实意义

      在国家经济一体化中,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国际化,促使国际避税越来越普遍。纳税人的避税安排一旦具备了某种涉外因素,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了联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

      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纳税主体的避税行为是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纳税义务的躲避。诚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或不符合主流意识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行为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性表露,税务当局亦可以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和显露的不健全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国家税收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如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即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使特定纳税人能设法证明自己不属于该税的纳税人,便可达到规避该种税收的目的。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即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也可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税目税率上的差别性,即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诱发避税,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将自己的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以合理避税。同时税收中的减免税照顾,亦诱发众多纳税人争取获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符合减免条件。

      国家审计对避税筹划的评判

      要遵循税法本身的特征评判。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练为原则,不能包含一切,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制度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也做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都使避税成为可能。这也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避税的愿望。

      要根据具体避税行为具体评判。避税行为分为合法的、非违法的和表面合法实质是违法的。合法的避税,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在税法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非违法的避税,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做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这种避税行为,会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但因为于法无据,税务局不可能像对待偷税那样给予法律制裁。只有完善税法,以杜绝漏洞。表面合法实属违法避税,是在合法外衣掩盖下,用欺诈手段逃税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在国际税收中相当普遍。一般也是利用税法的差别规定和优惠政策,通过“挂靠”和“虚设机构”,以合法之名行逃税之实。对这类避税行为只有加强检查,一经查明真相,应按偷逃税论处。

      要重点对节税筹划予以确认。节税属于合法的避税筹划的一种表现。节税一般是指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方式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税收优惠最多的政策选择方式,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税法中,有些规定的适用性,可以由纳税人选择,或者可以以较低税率纳税,或者可以得到定期减免税优惠。投资者可以选择有利者,企业在实际经营中,还可以通过控制所得实现时间等方法来减轻当期税负或延后纳税。而延后缴纳的税款,如同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因此,国家审计人员应对节税筹划行为给予合理的确认:

      1.组建形式变更节税。企业组建过程中,往往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在不同的选择方式中,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同的利益,这种利益差别之中就存在税收收益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个母公司来说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就有很大的利益差别。子公司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其盈亏,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的盈亏要同控股公司(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以盈利,设立子公司更有利;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会更有利。

      2.通过财务筹划达到节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减少其纳税义务。例如,材料采购成本核算时,可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或其他方法,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都存在一个最优方案,使企业年度内或跨年度所实现的利润符合企业节税的要求。

      3.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条款节税。在许多国家,为了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使税收更好地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国家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而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立法意图是确定节税与避税的区分标准。节税是用法律并不企图包括的方法来使纳税负担降低;而避税则是对法律企图包括但由于这种或那种理由而未能包括进去的范围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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