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职能主要是“对外公证,对内监督”,其中“对外公证”即通过对项目特定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向世界银行出具公证审计报告。关于世行项目特定目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审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未尽明确或与规定不完全吻合的地方,需引起注意。 一、关于“提前还贷”事项是否需在特定目的报表上反映的问题 《办法》和《指南》均没有提到项目仍处于执行期、贷款总额尚未提完,但已过宽限期进入还款期开始还贷,即所谓“提前还贷”的账户报表处理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子项在进入还贷期开始还款的,往往将还贷资金在“项目资金平衡表”上反映,相应减少“世行借款”余额,即所谓反映“世行借款”在年末时点的余额。笔者认为,根据项目特定目的报表要求,特定报表只是用来反映世行贷款项目资金的运用情况,而世行贷款还款资金不属于项目建设资金,不应进入“项目资金平衡表”反映,同时不能在“项目进度表”中以“资金来源-国内配套资金”反映,也不能进入“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冲减世行贷款“累计提款额”。否则,项目到位国内配套资金将会被重复计算。 世行还贷资金不进入项目特定目的报表反映,无论是否有还款,“项目资金平衡表”中的“世行借款”与“项目进度表”中的“资金来源-世行贷款”以及“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中的“累计提款数”始终保持相等的勾稽关系,均反映世行贷款累计提款数。而项目还贷情况则可在报表说明中加以补充。 二、关于“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的汇总问题 《办法》及《指南》均要求填列和汇总的特定报表包括“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各子项目填报的“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与世行要求填报的“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是有区别的。子项目不设对接世行的专用账户,其报表中的“本期提款数”“累计提款数”均是指从设在财政厅的专用账户的提款,实际涵义是“上级拨入统筹借款”,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向世行报账提款,因此单纯地将各子项目的“本期提款数”“累计提款数”加总并不一定就是专用账户向世行的实际提款数,两者可能会有差额,差额数=“专用账户报表”B部分中的“已支付但尚未申请金额”+“已申请但尚未回补金额”。 笔者认为,实际操作中,对提供给世行的“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的审计,可以同“专用账户报表”一样,直接审计财政厅专用账户的发生情况,而不是基于各子项目报表的汇总。 三、“项目进度表”审计需注意的问题 (一)汇率变动影响下勾稽关系有变化。根据《指南》要求,在审计“项目进度表”时,要对照上年度报表,查明本年期初数与上年期末数的一致性。理论上说,该报表填列时:本年末累计完成额=上年末累计完成额+本年发生额。但由于“世行贷款”栏的本年发生额和年末累计数均以美元数按当年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列,因此上述等式发生变化,其差额即汇率变动影响下的汇率差。 (二)项目进度表中“资金来源-世行贷款”本期发生额及累计完成额的正确反映。汇总项目进度表时,“世行贷款”本期发生额和累计完成额同样不能单纯地以各子项目的报表数加总,各子项目上报的该报表中的“世行贷款”本期发生额及累计完成额均是指各子项从专用账户的取得数,而并非向世行的提款数。因此应依据专用账户的实际提款数直接填列,与“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中的本期发生额和累计额一致。 (三)“世行贷款”计划完成比的计算。《办法》要求填列项目进度表时,以“累计完成额”除以“项目总计划额”分别填列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累计完成比。实际在计算资金来源的累计完成比时,虽然表格是以人民币反映,但应将“资金来源-世行贷款”还原成美元计算,这样得出的结果去除了汇率变动的影响,与实际进度相符。 四、关于贷款协议“中期修改”引起报表内容调整的问题 (一)“中期修改”涉及部分子项目或工程增减变动。相关子项目应及时调整“项目进度表”的“资金运用”等项目计划额,使据此计算的项目计划完成比能够与实际相符。如:某世行项目中期调整,将已在项目立项初期用国内资金完成的部分子项调出,其对应的世行贷款额度调整给同一打捆项目的另一子项,此时应及时在“项目进度表”上对相关子项目的计划投资额作增减调整,则据此计算出的工程累计完成比才符合实际进度。 (二)“中期修改”涉及提款报账比例变动。相关子项目应及时调整“项目进度表”的“资金来源”等项目计划额,使资金来源进度与实际相符。如上例,该子项目贷款协议中期修改,将已在项目立项期用国内资金完成的工程作了调减后,进而将项目土建提款报账比例由60%提高到100%,则该子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因此而相应减少,这时应及时在当年“项目进度表”资金来源的外资内资计划总投资额栏中作相应的增减调整,据此计算出的外资内资的累计到位比才与实际相符。 (三)“中期修改”涉及财务条款变化。世行对经营性项目往往会设置财务条款,对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状况或财务管理进行约束,以保证项目还贷资金来源,并要求审计对项目单位执行财务条款情况发表意见,同时提供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报表作为补充资料。如果“中期修改”中由于种种原因取消了某子项目的财务条款,则审计无需再对该子项财务条款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反映该子项执行单位经营状况的公司财务报表也不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