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权力与责任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叠,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权力监督形式之一的同步审计,必然受制于中国特色政治体制的这一特性。因此,从中国特色政治体制视角出发,可以很好地探寻与一般经济责任审计所不同的同步审计理论与制度基础。 (一)理论基础——中国政治体制下的受托经济责任观 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王光远(2005)认为,当今社会和政府的运作都存在于公共受托责任关系之中,社会公众作为终极委托人,赋予各级政府组织和官员制定、执行公共政策以及运用公共资金等重要权力,同时又对公共受托责任提出要求。Stewart(1984)提出,受托责任是受托人在委托—受托关系中所负有的责任,与之相对的公共受托责任,则被视为具有现代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制度性特征,政府权力的行使因公共受托责任的要求而合法。当受托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到指向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并要求其对任职期内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时,便产生了受托经济责任。而经济责任审计本身就是基于特定受托经济责任关系,针对特定受托经济责任内容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审计类型或形式(蔡春、陈晓嫒,2007)。 基于以上观点,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我国人民作为公共经济资源的所有者,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等方式来行使其所拥有的公共经济权力。而各级政府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行使公共经济权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建设的领导核心,由其将党的政治主张通过人大立法、表决等形式,实现权力与责任向政府的传递过程。由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各级党委和政府间便产生了公共资源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党政领导干部则是政府的直接管理者,代表政府直接行使相应的权力,共同成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代理人。这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对公共经济权力运用的过程及其结果承担各种经济责任。在中国政治体制下,根据受托责任论,党委和政府政党领导干部作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共同代理人,对二者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共同进行审计监督,乃是同步审计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制度基础——中国政治体制下公共权力的置配(基于党政职能分工的视角) 沙特施纳德(Schattschneider.E)在《政党政府》一书开篇为政党制度辩护时说道:“毫无疑问,政党的产生是现代政府的显著标志之一,政党创造出民主政府,尤其是现代民主政府不容置疑地与政党制度相伴而生。”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状况,必然对政府受托经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产生影响。 从我国的政治体制来看,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同是政府权力的代理人,其经济责任应是基于特定管理职务而承担的与经济结果相关的职责和义务。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与我国政治体制下党政职能分工密切相关。 但我国多年来的政治体制改革,党政关系格局并未真正完全实现党政分开,党的权力系统与国家(政府)权力系统存在部分交叉或重合:一是党委工作行政化迹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为决策机构,有关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事务,均由党组织研究决定,交同级政府部门执行,甚至党委直接组织执行。二是党政组织一体化迹象。一般来说,各级政府行政正职同时又是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行政副职不是常委就是委员。由于党政未完全分离,书记其实是党政第一把手,行政负责人是党政第二把手。 中国多年的改革历程中,党政职能分工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原则性的思想。书记的权限大致体现在:一是在宏观方面掌舵,在战略上主持决策;二是在组织上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选好人,用好人;三是组织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在大事上达成共识;四是协调好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协调好党群关系;五是控制和监督政府日常工作的运行(叶宇,2006)。行政首长的权限大致体现在:一是党委决策的落实和执行;二是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政策执行、行政事务决策及管理等。 我国党政权力交叉与重合的政治体制特性,决定必须对党委和政府权力进行同步式审计,才能从权力运行的源头到终点全面监督、评价、报告二者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而党政职能分工的原则性思想为开展我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以及为界定和区分二者的责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目标 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本身就是源于弥补一般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缺陷,因此,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目标是指区别于一般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能达到的理想境地或预期效果。根据中国政治体制下的公共受托责任关系理论和公共权力配置(党政职能分工)的制度特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目标体现在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