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家审计制度是典型的立法模式,各级审计机关隶属于各级立法机构,审计机关所从事的审计称之为“立法审计”。上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联邦审计署开始在绩效审计中关注环境因素,至1993年,加拿大联邦审计署完全独立地、全方位地履行资源环境审计的职能。 资源环境审计法律体系完善。加拿大已经建立起完善的资源环境审计法律体系。1992年,国会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加拿大绿色环境规划”之后,1993年,联邦审计署开始完全独立地、全方位地履行资源环境审计的职能。1995年修订的联邦《审计长法》规定在联邦审计署内设立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审计的专门机构。200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执行法》和2008年通过的《联邦可持续发展法》,明确了联邦政府和联邦审计署在国家可持续发展中的责任。完善有序的法律制度成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的基础。 资源环境审计合作机制健全。加拿大建立起审计机构良好的合作机制。2005年,加拿大在多伦多成立了“环境审计体系”,该体系是由加拿大联邦、省和市级审计机关联合内部审计组织组成的非正式组织。联邦审计署与各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分享资源环境审计信息、建议和专业知识,促进各级审计人员的交流和各级审计机关的合作:建立与外部环境专家的合作机制,专家给予审计组技术支持和建议,提高审计人员在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专门机构和人员长期从事资源环境审计。1995年修订的联邦《审计法》确定在联邦审计署内设立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专员办公室。专员办公室代表联邦审计署对联邦政府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努力开展绩效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联邦政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监测和报告,评估政府部门是否达成他们制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监督“公众环境诉求”的处理和反馈过程,保障公众提起的环境问题得到顺利解决和及时反馈。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专员每年度代表审计长直接向国会报告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审计情况。 资源环境审计重点关注政府绩效。加拿大联邦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是基于对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完整性和有效性的绩效审计,其目标是为了保证联邦政府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保证政府在生态环境安全,防止资源破坏、毁损和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上有效地履行责任。如联邦审计署对《渔业法》实施情况的审计报告中披露,环境部缺乏防止有害物质进入栖息地的措施和体系,未建立明确管理机制,制定规划和计划,以达成《渔业法》要求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