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审计法律基础分析 美国相关法律从审计的权力、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四个方面对联邦政府审计做出的规定。 (一)法律赋予美国审计署足够的权力。 广泛的调查权。调查是开展政府审计工作的基础。美国1921年预算法案,批准了美国审计署的成立,授予其广泛的调查权,可以调查任何与财政资金使用有关的事项。“调查对象,可以是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任何与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公共资金使用有关的事项”(1921年预算法案)。另外,该项法律还授予美国审计长可以向立法部门提出方便审计部门调查有关公共资金收入、支出和运用事项的立法建议。 处息占有权。获取必要和相关的信息,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审计责任的履行,美国审计署被赋予了广泛的获取信息和资料的权力。“审计长拥有广泛获取资料的权力,可以向任何部门和机构,获取有关权力、责任、行为、组织、金融交易和交易程序任何时间的任何资料”。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实施,国会还制定了相应的救济条款。如果有关部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未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总审计长可以向该部门的负责人提出要求,让其解释不能提供资料的原因。20天后,总审计长可以向总统、部门首长、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国会报告。20天后,总审计长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部门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人力资源法案还授予审计署对联邦雇员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权力。 提出意见权。该项权力保障了审计作用的发挥。美国1946年立法修改法案明确授权审计长“可以对每个政府执行机构(包括政府投资的公司)的支出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只有依据审计长的意见,国会才能判断公共资金是否被有效、经济地管理和使用”。1970年立法修改法案又进一步授权审计署支持国会相关委员会的工作,并加强了其对项目评价的权力。 制定标准权。该项权力保证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美国1950年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要求审计长对会计准则、标准和执行机构的相关会计核算原则负责制定和解释。审计长可以通过制定会计准则和标准,检查财政控制程序和手段的有效性,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从更高层次为国会服务。 结果检查权。美国1990年首席财务官法案授予审计署对总检察长或外部审计师的审计结果进行检查。通过审计署的检查,进一步保证政府部门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法律赋予美国审计署明确的审计目标。 提供信息和建议。1921年美国预算法案明确赋予审计署的目标之一就是检查联邦资金是怎么花的,并向国会提供联邦资金使用的信息和如何控制支出的建议。 关注公共责任。1921年美国预算法案明确赋予审计署的目标之二是分析评价政府部门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政府审计应区分公共责任和盈利机构的责任,采取不同的方法、方式进行不同的检查。 (三)法律赋予美国审计署广泛的审计范围。 审计政府绩效。1993年美国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要求审计署不仅要对政府绩效进行审计,而且还要对政府试验项目、战略计划、每年的绩效计划和目标以及各个部门的绩效报告进行审计。 检查制度的制定情况。2000年美国立法法案授权审计署检查联邦机构制定的制度和规定。 评价项目效果。美国国会要求审计署通过检查联邦机构对财政事项的管理,评价联邦机构的效率性,并将评价事项的结果以专项报告或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告国会,国会以此为依据评价政府部门项目实施的效率性和有效性。美国审计署大部分工作是对政府项目的评价、政策的分析和立法的建议,包括联邦政府在国内外的项目和活动的分析、评价等。 审计财政决算。1990年首席财务检查官法案和1994年政府改革法案授权审计署对财政部门和联邦政府的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当前,审计署仍然是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审计力量。 检查政府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审计署更加关注联邦政府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例如,1990年代末期,美国审计署做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工作,如计算机安全、养老院的生活条件、持续的预算盈余所带来的选择等。今天,美国审计署由原来每天检查成千上万张凭证的机构,发展成为一个包括各种学科的组织,完成国会交办的最难处理的审计和评估任务。另外,审计署也报告有关政府项目取得的成果和政府履行公共责任所做的有效事项及取得的进步。 提供立法服务。1980年审计署法案解释,随着联邦政府机构和项目的增加,国会越来越依靠审计署的支持才能完成其立法责任。美国审计署应为国会提供不同的立法服务,包括政府项目和事项的立法建议。审计署不仅要向国会提供有关政府项目的必要信息,而且是唯一享有法定权力作为国会的独立机构直接参与监督的过程。 (四)法律赋予美国审计署拥有广泛的资源。 长期的授权。美国审计署和其他国会服务机构一样,在长期授权和充分保障年度支出经费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如美国审计署的总审计长由总统任命,任期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