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敢于采取果断措施收集证据。实践证明,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对被调查人采取一些措施,对于获取有效证据、震慑涉案人员,快速突破全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违纪违法案件中,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往往是一些财务账目、记账凭证、原始票据等资料,保管这些材料的单位财务人员都是知情人,甚至有的是涉案人,出于保护自己或维护领导等不同目的,在案件调查之初往往不予配合,甚至帮助被调查人隐匿、损毁、涂改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一旦损毁,将难以复原,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就要求参与办案的审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敢于并善于采取果断措施,收集有效证据。实际工作中,首先要设法控制好与调查问题有关的账目、记账凭证、原始票据等物品。如不能马上查清相关账目,可将认为有关的账本、记账凭证等单独存放于安全地带。紧急情况下,也可采取办法就地封存,但一定要请示报告,按程序、按规定办。对临时出现的问题,要当机立断。前几年,在对某生产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该单位负责人听说后,竟把会计派出去出差,办案人员想查账,却打不开财务室的门。调查人员即感到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如不采取果断措施,就有可能发生毁证问题。调查人员当机立断,用盖有军区纪委印章的外调介绍信充当封条,把财务室的门窗全部封了起来,有效防止了当事人涂改、销毁账目的可能行为。三天后,会计回来了,门窗启封后,把账本全部提取,一举查清了该单位领导伙同财务人员私分公款的问题。 二是要细查账目及时锁定证据。在查办经济违纪违法案件中,使用最多也是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与相关人员谈话、核查账目。但被调查人、当事人、知情人的“口供”随时都有翻供的可能,仅凭口供也难以定案,仅有获取票据、凭证等才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现实中,在查办这类案件上往往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作案手段隐蔽,通过查账难以获取有效证据,查不出什么问题。我们感到,对于经济违纪问题,虽然当事人或知情人在大的面上,一般都做过手脚,但这些手段再高明,知情范围再小,也不可能天衣无缝,总会有一些细节疏于防范。而这些细节,往往就是调查工作的突破口。一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经济案件,大都是通过银行和财务账目获得证据后取得突破的。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核有关账目时,要做到耐心细致,时刻不忘收集证据,对发现不正常或感觉有问题的账目资料要及时予以固定。如在对某生产单位的团职干部贪污公款问题调查时,调查人员对疑点较重的开支逐一进行核实,其中发现一张发票,付款单位处所填字体,同发票栏目内容字体不一样,经过对照辨认,确定是一张少付多开的发票,实际付款2200多元,报销票(第2联)竟开了22万多元。后经到出具发票的地方单位提取发票存根复印件对照,果然得到证实。 三是要按规范要求固定证据。经济问题,最根本的是用账目、凭证、原始票据来辨别是与非。从对经济案件调查材料的结构比例看,有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左右的证据,是各种账目、凭证、票据、承办批件等材料。在工作中,要保证每一笔有问题的经费开支、资金用途、转借、核销等材料定位要准。所谓定位,就是在取证时,要把账本封面、有关账页、记账凭证、票据包括注记等都要原原本本地复印下来。特别是复印账页时,不要局部复印,要整张复印或大覆盖面地复印,可有效地防止做假账或涂改账目。还要对有问题的开支项目在复印前或复印后作上标记,使问题发生的脉络非常清楚,让人一目了然。复印记账凭证,不仅要印有问题的部分,对前后两份凭证也要同时复印,把要查的那部分置于中间。这样,如果事后有人改动或伪造起来就困难多了。要注意使材料形成一个回环。比方说,在复印支票存根时,要注意开支用途、批准人、经办人、金额、日期等。如有缺项漏项,要一查到底。在对一起经济案件调查中,调查人员发现支票存根只有会计标注的单位主管名字,没有本人签字,便让会计写了证明材料,证实是单位领导拿走了支票。最后查实,就是那张支票被该领导拿走后,从单位的银行账户将公款转走侵吞。 四是要注重搞好协调配合。从查办案件实际看,单纯的经济违纪违法案件不是很多,每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方面、多个领域的问题。因此,审计人员在参加办案时,必须围绕办案中心意图展开工作,同时互相之间要搞好协调配合。查办案件中的查账不同于一般业务的经济审计,办案人员一定要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取证意识,准确理解案件主办人的意图,始终站在查办案件工作的全局考虑问题,着眼实现突破案件这个中心目标,把重点放在查找问题和寻找破绽上,尽量避免耗时耗力的普查,最好单刀直入,直取要害,获得能证明违纪有或无的书证即可。如在调查一起反映某工程单位主要领导在承揽工程过程中,给其朋友大额好处费的问题时,如果只是站在业务角度,可能这么大的工程需要审计一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即使审完了可能对案件意义也不大。因此,调查展开前,在分析案情时就确定这次调查的方向不是对工程进行全面审计,也不是看这个工程能获取多少利润,而是看工程资金往来发生在哪些单位之间,资金的流向到了哪里。参加办案的审计人员围绕这一意图展开工作,很快就查明了情况。查办案件的过程实际就是和违纪违法人员斗智斗勇的过程,办案人员之间能否默契配合,对突破案件起到关键作用,如若配合不好,很可能给违纪违法人员以可乘之隙。因此,在围绕案件主办人意图调查取证的同时,还需要参与办案的人员互相之间搞好协调配合,才能达到共同突破案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