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及技巧

作 者:
付新 

作者简介:
付新,湖北省秭归县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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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证据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证明材料。获取审计证据是审计实施阶段的核心工作,也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作出正确审计结论的基础。审计人员除了按照法律法规严格调查取证外,收集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增强审计检查的针对性,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国家审计准则》中规定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等七种基本方法。

      获取实物证据的方法

      审计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情况。不能提取原物的要拍成照片入卷,并注明出处和保存单位。通过检查方法进行审计取证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向群众调查取得物证。在向群众调查收集物证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愿意提供有关物证的线索或者提交他们持有的物证。注意运用司法机关提取的物证。司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要争取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运用他们已掌握的物证。对取得的物证必须妥善保管或封存,并适时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固定和保全。对于物证,不得随意使用或损毁。

      获取书面证据的方法

      获取书面证据时要尽可能提取原件,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如不能提取原件,也可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对可作为书面证据的个人记录、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不得强行提取。涉及个人隐私的,应注意为其保密。对已经散落或字迹模糊的书面证据,应采取裱糊、复印、拍照等保全措施。

      获取证人证言的方法

      注意证人资格。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必须是与所要了解审计事项相关的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准确表达的人;证人不能指定、更换或替代。

      注意做好询问证人前的准备工作。应事先了解证人与案件及其被调查事项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身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询问提纲和确定要点、时间及地点。

      询问证人要注意策略。(1)开始要注意稳定证人情绪,稍后再讲明来意。(2)先让证人就所了解的情况作连续的陈述,而后再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3)不能指名问证,也不能引诱暗示,必要时可出示物件、照片帮助回忆。(4)提问要明确易懂,切忌语言模糊,似是而非。要符合程序规定。一是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座谈会的形式。二是证言材料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三是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能退证。四是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方法

      在审计过程中,视听资料的收集范围越来越广,要特别注意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的联系,从而获取查询和调取有关资料。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材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应将电子数据资料转换成书面材料。

      获取现场笔录证据的方法

      现场笔录必须由审计检查人员在检查现场当场制作,并应邀请证人临场见证。现场笔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等要素:检查中提取物证、书证的名称、性质、形状、位置、数量和其他特征:检查过程中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的内容和数量,参与现场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获取鉴定结论证据的方法

      确定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鉴定的知识和技能、与被调查人没有利害关系、专门机构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人,才能委托或聘任其为鉴定人。办理委托或聘请鉴定手续,向鉴定人提交真实充分的送检材料。审计人员要明确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主要问题,注明鉴定事项及内容哪些是需要给予结论,并在委托鉴定时向鉴定人明确的。

      获取勘验、检查证据的方法

      审计人员在勘验、检查笔录取证时,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勘验人提交相关材料,鉴定人或勘验人的资格等。把对现场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的过程记录下来,它既反映了审计检查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也反映了各种痕迹、物品的形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也是固定证据的一种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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