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复合性审计类型,审计范畴不仅包括财务基础审计,还包括企业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因此,国企高管经济审计风险也具有风险类型更多、隐蔽性更强的特点,其审计风险模型也应该与民间审计审计风险模型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涵。重新对国企高管经济审计风险模型进行构建,对于国企高管经济审计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的假设 第一,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承担主体是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 第二,国企高管经济责任风险的产生源于国有资产这一特殊受托经济责任,审计机关代表国家这一特定的资产所有者履行审计评价责任。 第三,审计人员与国企高管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审计关系。表现在不是以审计收费的方式进行审计,故由于审计风险导致的审计失败通常也不是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进行承担。 二、构造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的基本思路 审计风险的一般模型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该模型主要适用于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模型中审计风险只包含审计查证阶段的风险,而不包含审计评价与处理阶段的风险。 对于国企高管的经济责任审计而言,其审计的主要目标应该是评价当事人履行经济责任效果的好坏,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必要的惩处。审计人员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风险,即评价风险和处理处罚风险。评价风险是指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的国企领导所进行的评价不准确、不客观所引起的风险。处理处罚的风险则是有关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根据评价不准确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国企领导进行了不恰当的处理或者处罚,导致国企领导采取行政复议,从而导致对审计质量的质疑,形成对审计机构和人员声誉的损失,严重的话可能要承担必要的连带责任。 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主要包括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评价风险和处理处罚风险。这些风险要素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在这些风险要素中,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是相互独立的,而评价风险和处罚风险是建立在前两个风险要素基础之上的,受前两个风险要素的制约。 第二,各个风险要素的排列是有规律的。在评估风险要素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按照“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评价风险——处罚风险”的顺序进行。 第三,各个要素产生的后果不同。重大错报风险与被审计对象有关而与审计人员无关,而检查风险、评价风险和处理处罚风险则与审计人员有关而与被审计对象无关。 第四,审计风险各要素均不等于零,它们共同作用于审计风险。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不同,评价风险与处理处罚风险之间以及二者与其他两种风险之间均不独立。因此,应该在审计风险的一般模型基础上,加上审计评价风险和处理处罚风险,构成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 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模型应该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评价风险+处理处罚风险。 三、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的应用分析 我国现阶段进行的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中,仍然采用以制度审计为主的基础审计模式。制度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风险评估,主要是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个环节进行的,针对各种风险要素进行评估;最后结合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评价风险+处理处罚风险)确定审计的最终风险,把最终风险控制在审计人员可容忍的水平上。 风险基础审计模式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方向。在这种模式下,审计人员从企业所处的商业环境、条件到经营方式和管理机制等构成控制结构的内外部各个方面来分析评估审计的风险水平,并把客户的经营风险植入到本身的风险评价中去。在风险基础审计条件下,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在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审计准备阶段和审计终结阶段。 在审计准备阶段制定审计方案时,需要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风险进行评估。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在这一阶段的运用主要是确定计划检查风险水平。在确定计划检查风险水平时,可以采用一般的审计风险模型(即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暂不考虑评价风险和处理处罚风险。在确定计划检查风险之前,先根据被审计企业的情况,对重大评错报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水平以及不包含评价风险和处理处罚风险的总体可容忍风险。根据已经确定的风险因素,确定计划检查风险水平,其计算公式为:计划检查风险=总体可容忍风险÷重大错报风险。计划检查风险确定以后,再去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进而确定合理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同时,还要对评价风险和处理处罚风险进行估计,再根据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确定整个审计项目的可容忍风险水平。 在审计终结阶段,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主要用于评价实际终极风险是否低于整个审计项目的可容忍风险水平。先对实际检查风险、实际评价风险和实际处理处罚风险进行评估:再根据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确定实际终极风险,其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