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梁小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原文出处:
绿色财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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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变政府绩效审计的模式

      中国目前的审计体制是“行政模式”,其特点是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负责,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持管理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审计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使被审计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与审计者同属一个领导,具有同一隶属关系和共同利益,严重影响了政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制约了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与“行政模式”相对应的是美国的“立法模式”,审计总署受国会领导,独立于行政部门,只对议会负责并对议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而且其预算经费也是独立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并为政府绩效审计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此,应改革现行的审计体制模式,使之向立法型转变。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人大负责、直接向人大报告;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对地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应在《审计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国家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权限、范围、目标等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绩效审计提供有利的法制环境。

      (二)加快现有审计人才队伍建设

      大规模开展绩效审计计划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绩效审计队伍的建立和人才的培养。因此,中国应该加快绩效审计的人才队伍建设。

      1.绩效审计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很强的工作。建立绩效审计人员的创新需要制度的保证,包括理论创新、工作创新、方式方法的创新,以及对优秀审计成果的创新。

      2.绩效审计实践是最好的学习课堂。因此,应该鼓励各级各类审计机关大力开展绩效审计实践,边学习、边总结、边提高。

      3.建立学习型审计机关对于绩效审计来说最为迫切。效益审计对于绝大多绩效审计人员来说是新东西,因此,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充实,不断地提高,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学习制度。

      4.盘活现有人才,广开源路选人才。尽管绩效审计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全国上下也不乏绩效审计的人才。因此,应首先盘活现有人才,建立内部竞争上岗激励机制。与此同时,还应该广开人才资源,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选人才,从社会上,从国内外招聘合适人才,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年轻、综合素质高的绩效审计队伍。

      5.建立外部人才专家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英国审计署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雇佣大量的外部专家,包括学者、管理咨询人员、专家,以至于在英国很少存在没有外部专家参加的绩效审计,他们认为外部专家对效益审计工作起到了深远和积极的影响。因此,中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外部专家协助审计师工作,建立外部人才专家库。

      (三)加强绩效审计立法,完善审计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开展绩效审计关键的一环。首先,要在《审计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权限、范围、目标等内容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绩效审计的开展提供有利的法制环境。其次,借鉴国际绩效审计惯例,根据中国目前的审计环境对政府审计的新要求,修改《审计法》,建立中国绩效审计制度,完善中国审计法律体系。

      (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绩效审计准则

      借鉴美国的经验,为了促进中国绩效审计的快速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制定中国绩效审计准则:

      1.准则制定主体——政府审计机关,在制定准则时,应以开放的态度谋求与其他审计组织的合作,借鉴它们在准则制定上的经验,减少审计资源的浪费,同时增加有关注册会计师从事政府审计项目的资格、责任、审计程序与报告等条款,鼓励民间审计力量进入政府审计的一部分领域,从而有效解决政府审计人员不足与审计范围过宽这一矛盾。

      2.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在制定绩效审计准则时,应当以风险导向审计思路为指导,充分考虑绩效审计实务的现实需求。因此,在准则的编排上可以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准则。

      3.政府绩效审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着眼于对绩效改善的建设性,因此在政府绩效审计中,审计证据不仅应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以适用于常规审计的取证程序,而且需要对原有程序的内涵加以丰富,并相应增加其他程序。故而,如何充分规范合理地利用分析性程序获取证据将构成政府绩效审计准则不可或缺的内容。

      4.政府绩效审计报告是绩效审计结果和建议的载体,绩效审计结果及建议的表达应有其公允性,包括绩效审计结果及建议本身的公允,也包括公允地表达绩效审计结果和建议;同时,绩效审计建议也应当具体,有可操作性。在政府绩效审计准则中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时,还应注意不应规定得过细过死,要鼓励多给审计工作一些灵活处理的空间,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以适应被审计单位绩效的表现形式及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审计程序的多种多样。此外,准则还应该就被审单位对绩效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的后续监督作出规定。

      (五)转变审计理念

      一方面,在审计理念上,改变传统的偏重财务审计的思想,把审计目光聚集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上来,以资金流向为主线,以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益、效率、效果以及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效果为重点,关注管理和业务流程,以绩效评估为落脚点开展审计。另一方面,改变“就事论事”的思维模式,增强宏观意识、全局观念和战略思维,从大处着眼,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建议,发挥审计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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