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审计思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晓胜,建设银行三峡分行总审计室

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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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使用权的企业,是经营和管理风险的特殊企业。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产,其质量状况和收益水平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综合收益率,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或制约商业银行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特点,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协调发展是商业银行经营信贷业务的理想目标。商业银行在贷款中的风险是银行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贷款本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法律风险是指业务经营过程中因法律问题所引起的资产损失可能性。1997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确认,银行要承受不同形式的法律风险,这包括因不完善或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或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本文结合公司类贷款可能存在的一些法律风险提出审计思路,以供参考。

      一、审查公司营业执照

      1.公司是否在营业执照核定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超出经营范围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因此,审查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是最基础的判断。对于一些经营特殊行业的借款人,同时还必须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从事该行业的经营资质。例如,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需具有一般借款人都有的营业执照,还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这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要求。因此,如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则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银行还应注意审查该公司是否具有开发资质。

      2.分公司经营范围的审查。对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由于法人分支机构有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或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工商机关有关营业登记的规定也赋予了其在经营范围内的行为能力,从授权的角度分析其也取得了公司的授权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但为稳妥起见,对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进行贷款时,建议其最好能够提供总公司对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书面特别授权,并在授权书中明确分支机构(分公司)向我行借款的金额、期限和总公司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等内容。

      二、审查借款人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关公司存续、经营的许多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公司章程进行具体的确认。如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有没有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否有其他限制等等。银行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公司章程,并要求借款人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信息

      借款人为法人的,要正确确定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处理相关民事活动。银行与公司的大量合同和文件都需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来签署。因此,收集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十分必要,审查时应注意: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规定了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因此,可通过核查公司的章程和营业执照,判断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正确。

      2.关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为行使的是代表权,而非代理权,因此,一般而言,其并不存在超越代理权一说。但是如果其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有限制,应审慎行事,要求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3.关于授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授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行为应认定为有效。但是一旦发生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问题,将产生较大争议,而且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混合过错,因此,通过查验对方的授权委托书,严格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还是必要的。

      四、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因此银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时,该条款还对决议的表决通过及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审计时应注意,无论公司章程如何规定,都必须是担保人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不应是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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