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落实国家有关土地政策,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审计署2011年对24个市(区)县(以下简称24个市县)2009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两年度)土地管理及土地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有的事项追溯到以前年度。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土地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审计结果表明,24个市县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土地征收、出让、管理和土地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土地资源及土地资金管理,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24个市县在土地征收和出让、土地整治、土地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使用绩效评估和考核,加大了清理闲置用地等工作力度,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二是进一步优化供地结构,保障了民生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24个市县通过统筹调配用地计划,优先落实了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2010年,24个市县用于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的土地面积占供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达到32.46%、16.18%和6.86%,比2009年分别提高了0.6个百分点、6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 三是加强土地资金管理,推动了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24个市县加大了土地资金的征收力度,两年度实际征收土地出让收入2699.64亿元、土地整治相关资金218.93亿元,有533.62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有201.24亿元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24个市县在土地出让、征用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合规、不规范的问题,个别问题还比较严重。审计指出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审计指出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对短期不能整改到位的问题,也制定了下一步整改措施。具体情况是: 一是14个市县有22.35万亩土地征用等不符合相关规定。其中:沈阳市、宜昌市、襄阳市、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及桦川县和天津市东丽区7个市县规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控制,征收集体土地20.41万亩;襄阳市、宜昌市、齐齐哈尔市、郑州市、佳木斯市、沈阳市、中牟县、芜湖县、阳东县和郫县10个市县用地单位未批先用土地1.66万亩;沈阳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和辽阳县4个市县的51家企业“以租代征”占用集体土地2809.8亩,用于工业、房地产等非农项目建设。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采取完善征地审批手续、废止违规签订的征地协议等措施,已整改违规征收集体土地17.59万亩,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 二是9个市县违规协议出让或违反招拍挂制度供地113宗、9210.49亩。其中:成都市、齐齐哈尔市和佳木斯市3个市2004年9月至2011年6月,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55宗,合计882.45亩;成都市、郑州市、芜湖市、佳木斯市、阳江市、天津市东丽区、芜湖县和桦川县8个市县2008年至2011年,通过事先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设置排他性条件等方式招拍挂出让经营性用地58宗,合计8328.04亩。此外,芜湖市、中牟县和上海市青浦区3个市县两年度向禁止占用耕地的“主题公园”、低密度住宅项目供应耕地996.69亩。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正在研究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切实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三是襄阳市、宜昌市、芜湖市和芜湖县4个市县2010年供应“三类住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占住宅供地的比例未达到70%的政策要求;沈阳市、佳木斯市、芜湖市、日照市、北京市房山区、天津市东丽区和郫县7个市县两年度应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为17.52万名,实际参保10.61万名,参保率为60.56%;襄阳市、宜昌市、中牟县3个市县截至2011年7月底未及时支付征地补偿款1.96亿元;郑州市未经被征地的村集体同意,将应支付的征地补偿款2.74亿元用于村民安置小区建设,将320万元用于弥补拆迁工作经费。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完善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等制度,其中北京市房山区出台了《房山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京国土房发[2011]395号);郑州市已收回违规使用的和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款17851.89万元。 四是佳木斯市、北京市房山区和阳东县3个市县涉及226个土地整治项目、1.83万亩耕地质量不达标或撂荒。其中:3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的979.05亩耕地大部分仍为荒草地或未平整的沟渠,难以达到耕作要求;223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的1.74万亩耕地,因种植条件差、种粮效益低而被农民弃耕,形成撂荒。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了土地整治相关工作。针对耕地撂荒问题,阳东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补充耕地后期种植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11]33号),并将开发验收后的耕地移交农林部门进行种植管理;有的市县已责成有关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将撂荒地块全部列入2012年耕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