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作 者:
涂斌 

作者简介:
涂斌,宜春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审计与理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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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来,我们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审计。在审计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商业银行均未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给予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息,造成基金实际利息收入过低。下面,我将简要介绍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利息的计算方法,希望对社保基金审计有所帮助。

      一、基金利息计算依据

      1.养老保险基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现行利率为2.88%)……”。

      2.医疗保险基金《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二、基金利息计算方法

      1.养老保险基金利息计算方法。

      利息=计息积数×利率(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计息积数:因养老保险基金存款数经常发生变动,故计息积数往往要手工计算,计息积数=累计计息积数×天数,需要注意的是,计息日每月为30天。

      利率:按照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在计算时,手边最好要有一张近几年的银行存款利率变动表,实际计算利息时,要根据利率的变动,分段计算利息。

      2.医疗保险基金利息计算方法。

      利息=沉淀资金计息积数×利率(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上年结转的资金计息积数×利率(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本年存款的计息积数×利率(活期存款利率)

      上年结转数=上年收入数-上年支出数

      沉淀资金数=年初基金余额-上年结转数

      三、利息计算中的要点和难点

      1.分段计息在计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时,审计人员因根据利率的变动情况,分段计息。首先,应根据银行对账单上银行存款余额情况,计算出计息积数,再乘以该时间段的利率,最后汇总相加,即为银行应付利息。

      2.沉淀资金、上年结转数的确定。在对医疗保险基金利息的计算中,沉淀资金、上年结转数的确定是个难点,也是审计人员在计算利息是很棘手的事情。因为社保机构会把基金从一家商业银行转到另一家商业银行,或把基金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这会引起沉淀资金、上年结转数的重新认定。对刚开户的银行而言,计息就不存在什么上年结余数和沉淀资金数,只能视为当年资金,按活期计算。对转出基金的银行而言,转出的资金是沉淀资金还是当年资金,同样,会引起计息方式的变动,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利息计算方法,来确定利息的金额。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和银行协商,确定沉淀资金、上年结转数来计算医疗保险基金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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