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的概念框架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勇,毕铭悦,贵州财经学院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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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首要前提。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是现代审计制度在中国的一种创新。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确立的基本依据可以用审计动因学说之“受托经济责任观”给予恰当的解释,它是审计产生之历史本原的回归。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还处于探索与完善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理论方面深入、系统的研究仍然缺乏,尚待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确立为我们创新审计导向模式提供了现实可能。本文提出的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是适应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拓展而对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理论创新,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经济责任导向审计计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是关于审计前提与目标的一种普遍认同的审计动因理论。受托经济责任是现代会计、审计之魂。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不断拓展,是推动审计理论不断创新的内在依据。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委托人对受托人经管受托经济资源的要求不断变化,致使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从受托财产保管责任扩展到受托经营责任、受托管理责任,使审计目标从查错防弊转向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可信性,审计模式从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发展到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再发展到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审计种类从单纯的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管理审计、“3E”审计、绩效审计发展,甚至使审计超越了传统审计的领域,如环境审计、社会责任审计等。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认为,现代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其本质目标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审计产生、发展的首要前提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委托人自然希望受托人能够诚实地、令人满意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不仅要实现其受托财产(资本)的保值,而且要实现其财产(资本)的增值;而受托人也具有向委托人交代或表明其在诚实地、认真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以便继续获得委托(投资)的内在需要与动机。基于受托人的需要与动机产生了会计的需要,即借助于会计来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保证受托人会计反映的真实公允性或可信性,产生了对审计的需要,即委托人借助于审计来控制受托人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状况,以及受托人提供的会计报告的质量(即真实公允性或可信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与受托人特别是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着法律上、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离性,以及专业知识障碍和时间、成本方面的若干限制,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控制受托人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和会计报告的质量,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的第三者来实现这种控制,即审计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受托人为了表明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取信于委托人,也愿意接受此种控制。

      为了保证和促使受托经济责任得到有效的履行,就需要有相应的审计模式对委托人所掌管的经济资源及其投入和产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如实反映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着重研究了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本文的系统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狭义与广义的阐释

      1.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狭义的解释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狭义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法律概念,它是指经济责任人对资源的法定的直接利益所有者(委托人)的责任。这种法定的利益所有者包括股份企业或公司的股东、国有企业的国家(政府)、政府的纳税人、慈善机构的捐赠者等。按照狭义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也称为传统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经济责任人应该向也只向委托人即直接利益所有者报告资源的经管状况——其所应承担并履行的受托经济责任。因此,在狭义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下,责任的指向是单一的,因为其委托人是单一的。

      2.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广义的解释

      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广义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社会概念,它是指经济责任人对其有关的所有的利益关系人的责任。这些利益关系人是一个群体,除了特定的直接利益所有者外,还包括虽然不具有法定所有权但与经济责任人所代表的组织有着某种经济或社会联系的其他利益关系人。对于企业而言,除了作为其直接利益所有者的股东或国家之外,其他利益关系人还包括投资者、债权人、贷款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政府部门、地方团体、银行、税务机关等等。按照广义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也称为现代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所有这些方面都是经济责任人应予负责的对象。这是因为,任何经济责任人及其所代表的组织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之中,一方面,其行为将影响到其各种利益关系人;另一方面,其生存与发展又必然依赖于各种利益关系人,所以,其行为必须对包括直接利益所有者在内的所有的利益关系人负责。显然,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所指的受托经济责任是广义的。

      3.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和解除特定组织之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其本质是保证和促进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所谓“全面”,是指全面履行“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的各项内容;所谓“有效”,是指每一项责任都必须得到切实履行,都要真正符合要求。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就是要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检查,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的经济责任状况予以确认,看其是否符合“全面有效”的目标要求,一旦发现偏离此目标要求的情形,即通过审计反馈进行纠偏,以促使经济责任人全面有效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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