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体上广泛报道了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雪正投资公司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通过多家关联公司,以湖北民生典当公司和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等为平台,以典当放贷之名对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涉案金额高达54亿人民币,从中非法获利2亿多元,其中,在放贷本金中有5.94亿元来源于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因此案涉及金额巨大,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因此被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由于行业监管薄弱、制度建设滞后等方面原因,当前典当行业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根据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存在的问题 超范围经营。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为: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以及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从“第一案”披露的情况看,涉案的典当行在办理业务时未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质押、抵押、开具当票等手续,而是参照银行发放贷款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直接发放贷款,这明显超出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收取高额息费。《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业收费主要包括综合费率和当金利率两部分,其中综合费率主要包括手续费率、评估费率、鉴定费率等,并明确当金利率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但在实际的典当业务中,部分典当行利用当户急需获取资金的心理,大幅提高相关费率。“中国典当第一案”中涉及的年利息高达28.8%至78%,约为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倍至14倍,明显超出了规定的息费标准。 挪用银行信贷资金。典当业属于资金密集型服务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现行《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典当行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典当行由于自有资金不足,便通过违规吸收存款、高息揽储、非法集资等手段筹集资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第一案”中涉案的典当行以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然后将信贷资金挪用于典当行经营,明显与现行的规定不符。 对开展典当业审计的启示 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做好典当业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典当行是否超范围经营。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将典当业务原始凭证中所反映的典当物品与典当业务台账中记录的典当物品进行核对,并与《典当管理办法》中允许的经营范围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 典当行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典当行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企业自有资金,一种是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资金。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调取典当行的银行账,对典当行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首先是看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资金是否超过规定的比例,其次是关注除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外,是否存在其他资金来源。如果在上述两种资金来源之外还存在其他资金来源,则需关注是否存在违规吸收存款、高息揽储、非法集资等问题。 典当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典当资金的使用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典当行资金的使用,重点关注有无将资金用于放高利贷或典当业以外的经营,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办法大额使用现金。第二个层面是当户将当物抵押后取得资金的用途,重点关注是否按典当时约定的用途使用,有无违规流向股市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问题。 典当行收费是否合理。典当行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在《典当管理办法》均有明确规定。在审计过程中,首先应通过抽查相关账目凭证、业务记录,关注有无在综合费率和当金利率外收取额外费用。其次应复核相关费率,关注有无收取费率明显过高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