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的职业伦理与国家治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良辰,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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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内在的伦理基础

      任何持续影响全社会的团体行为和专业行为都有其内在的特殊的伦理基础,政府审计也不例外。GAGAS从阐述政府审计的依据和职业伦理(把Ethical principle一词译成“职业伦理”,比“职业道德”更契合审计的本质)开始,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政府审计存在的原因是“对公共资源和政府权力的使用建立问责机制,对国家治理至关重要”;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政府审计的本质是“通过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政府相关政策、行政行为及项目运作的管理、绩效和成本情况独立出具客观的、中立的和公正的评价意见,为立法机构、监管机构、治理层及社会公众对政府问责提供依据”,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审计对国家治理至关重要。这两条奠定了政府审计职业伦理的基础:政府审计通过向社会公众、立法机构、主管机构和其他监督机构提供和增信政府信息,达到促进国家良治的目的,从而实现自身在国家治理中的角色价值。

      国家治理的实质是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国家治理可划分为控制型、自治型、合作型三种方式。在现代社会,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或把这三种方式组合使用,甚至包括选用哪种方式的本身,社会公众都存在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必然需要。公众问责政府所需要的依据和信息,需要政府审计来确认或直接提供。政府审计是关于公共资源和政府权力使用信息的增信者和提供者,政府审计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的这种角色,是无可替代的。

      政府审计要促进国家良治需要遵循严格的职业伦理

      新版GAGAS反复阐述职业伦理、独立性和职业胜任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公众对政府问责的伦理基础,就没有审计;没有足够的独立性,就不是审计;没有足够的职业胜任能力,就不是好的审计;独立性和职业胜任能力是政府审计职业伦理的两个支柱。

      如第一章第12条要求“遵循职业伦理是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的重要品质。职业伦理旨在让审计机构仅承担力能胜任的工作,让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高质量地开展工作和审计报告引用准则适当。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做出结论与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社会公众的利益相一致时,审计人员的诚实正直、客观公正得以维护和体现”。这一条至少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如果审计机构承担自己不能胜任的工作,就有可能提供有瑕疵的甚至错误的“问责依据”而导致错误问责,对国家治理产生消极影响,“做还不如不做”,硬着头皮做了是不符合伦理的行为。二是至少有三种情形可能是“不能胜任”的:若不能保持独立性,是第一位的“不能胜任”;资源不足和技术能力不够,不能高质量地开展审计,是第二位的“不能胜任”;没有适用的准则可以遵循和保护,审计责任边界不清,报告的使用者可能对审计报告出现误读、对政府审计的职能形成误解,这是第三位的“不能胜任”。三是审计过程和结果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一致,是政府审计的第一伦理。这对我们建立、理解和实践科学的审计理念或许有些许启示。

      因此,GAGAS第一章第14条列举了政府审计的五项职业伦理,按重要性的程度依次是:公众利益,诚实正直,客观公正,政府信息、资源和职权的合理使用,职业行为。其后用十条的篇幅逐项进行解释。

      用两条说明了“公众利益”伦理,指出公众利益是审计人员为之服务的社会公众和团体的幸福意愿的集合。审计人员凭借诚实正直、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来体现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职业伦理并获取公众信任。公众利益伦理是审计人员责任的基础,在政府审计中至关重要。

      用两条解释了“诚实正直”伦理,指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通过审计人员诚实正直地履行职责得以维护和加强。诚实正直包括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和报告使用者,都秉持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中立的、不武断臆想的态度。在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承包方和审计需求方之间的沟通,应当是诚实、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被审计的项目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结论是诚实正直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能遇到来自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报告使用者互相矛盾的压力,也可能要承受来自不当得利的个人和组织的压力。面对这些矛盾和压力,审计人员要把坚持诚实正直原则,维护公众利益放在履行职责的优先地位。

      用一条解释了“客观公正”伦理,指出对政府部门和项目的审计,可信性基于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客观公正主要包括:精神和行为独立、态度公平公正、诚实理性、超然物外。要保持客观公正,应当对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关系不断进行评估。客观公正与独立性紧密相关,独立性受损势必影响客观公正性。

      用四条对“政府信息、资源和职权的合理使用”伦理,指出政府信息、资源和职权必须用于公务,审计人员不能用于谋取不正当个人利益,不能非法使用,不能用于损害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构的合法、合理利益,包括妥善处理敏感和涉密的信息、资源。在政府环境中,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与合理使用应当达成平衡。为了实现上述平衡,审计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持谨慎使用的态度十分重要,不恰当地披露任何信息给第三方都是不能接受的行为。审计人员合理使用和谨慎处理政府资源,是公众赋予审计人员重要职责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依法保护和恰当使用政府资源是公众对审计人员的重要期望。强调审计人员滥用职权获得经济或其他利益是对其基本职责的亵渎。当审计人员为本人、即将成为或现有的家庭成员、合伙人,为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员、负责人、受托人和雇员的机构,为正在其中谋取职位的机构,谋取不恰当利益时,这些情况如果被第三方掌握并据此展开调查,审计的公信力将因此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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