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多头管理且管理有效性不足。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主体存在多头现象,主要表现为:地方财政部门只能管理部分政府性债务,大部分政府性债务存在于政府其他部门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虽然是直接或间接的债务主体,却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债务的整体运行情况,难以控制债务存量和债务资金的使用效果。地方政府对债务资金无法真正实施系统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因其贷款银行较多,即使从银行角度,也难以掌握地方政府总体债务规模和政府担保承诺情况。由于管理主体多头和管理有效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由财政风险转化为金融风险的可能。 (二)统计口径差异直接导致债务规模不清。 长期以来我国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统计仅限于对政府承担的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事实上,地方政府承担这方面的债务是少之又少。第一,地方政府对可能存在的大量债务,如BT(建设-回购)或BOT(建设-经营-移交)融资形成的债务在统计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对那些虽然在法律上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的债务(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一旦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可能需要地方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或有债务)更是没有考虑在内。第二,地方政府各部门或单位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各自为政现象,客观上形成了各类债务实际管理上无法统一口径。 (三)缺乏防范债务风险的法律法规带来的财政风险。 众所周知,各种形式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导致地方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特别是一些隐性的、或有的债务。而目前我国缺乏保障及时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中央财政又是地方财政的“隐性担保人”,地方财政风险具有向中央财政风险传导或转化的内在机制。因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地方财政风险,最终将可能影响到中央财政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经济安全。 (四)偿债意识缺失导致过度的举债行为。 地方政府部门缺乏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意识,直接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会超财力举债。具体表现在:第一,地方政府在举债时,不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可用财力来合理确定政府性债务规模,而是通过盲目举债方式来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地方政府绩效。第二,由于各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者缺乏债务风险意识,他们既不考虑债务规模是否合理,也不考虑债务到期如何偿还、债务逾期如何处理等现实问题。随着偿债数额的逐年累积,偿债资金越来越难以保证,政府面临的偿债压力就越来越大。第三,地方政府在应对还贷压力时,偶尔采取一些过激办法缓解偿债压力,如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先行垫付或“借新偿旧”的方式暂渡难关。 二、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1.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举债权。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融资,各级地方政府只有通过合法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者以政府担保的形式来解决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融资难题,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和管理问题。那么,与其让现实中不可或缺的地方政府债务以不规范的形式存在,使其失去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还不如尊重客观事实,让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合法化、合规化。 2.规范地方政府性举债行为,制定统一核算和统计制度。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核算和统计问题,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核算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核算和统计工作纳入债务主体的日常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中来,以便如实反映债务来源、变动、偿还等具体情况,并要求在债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统计报告中披露债务来源、变动、偿还等情况,确保地方政府性债务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赋予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统一监管权。 赋予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权,不仅要明确财政部门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更要加强其统一归口管理的权力。严禁除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必须扭转过去那种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不良局面。在财政部门内设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以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实时的评估和监测。 (三)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各级地方政府应严格遵循“适度举债,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 1.举债之前做好三个方面的管理工作。一是政府层面。合理评估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地方财政收支形势和政府性债务存量状况,制定出与政府偿债能力和政府可用财力增量相适应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量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总体规模,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二是债务主管层面。建立完善规范各类债务的举债审批程序,对各类债务进行事前充分的科学论证,建立举债项目评估咨询制,必要时进行举债听证,杜绝盲目举债和短期效益举债。三是债务主体层面。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