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机关聘用审计成本与效益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越冬,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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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审计机关聘用审计的机理分析

      (一)国家审计机关聘用审计的定义

      笔者这里所研究的聘用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遇到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时,聘用外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审计。被聘用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不能承担所有的审计工作,而且要受到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受聘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的形式包括:委托中介机构承担某一审计项目或某一审计项目中的主要或部分工作任务;聘用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组工作。以上两种形式,均需由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运用被聘用中介机构或者专家的审计结果,并对被聘用中介机构或专家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从法律意义上讲,在聘用审计中,国家审计机关通过与被聘用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国家审计机关是委托人,被聘用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则是代理人,被聘用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实际上是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名义从事审计业务,其最终的法律后果由国家审计机关来承受。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审计机关与被聘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之间是委托和被委托的法律关系,其具体权利义务受委托协议约束。因此,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是代理法律关系。作为委托人而言,委托事项应该具有可委托性,即委托事项应该是法律没有禁止委托他人代为的情形。同时,受托人必须要有独立从事审计业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被聘用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应该具有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假如被聘用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不具有相关的胜任能力,则此种聘用是违法且无效的。

      (二)国家审计机关聘用审计的动因

      聘用审计涉及三方关系,包括聘用审计的委托方,受托方和被审计方。聘用审计的委托方一般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受托方是指被聘用机构或者专家;被审计方是指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聘用审计中的审计实施者既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又包括外聘的机构或专家,也就是说审计实施者包括聘用审计关系中的委托方和受托方,这也是聘用审计比较特殊的地方。其中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的实施中居于主要地位,其应该对审计的过程及结果负责,而被聘用的机构或者专家主要是对审计实施起到辅助作用。由于聘用审计中的委托方同时也是审计实施方的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国家审计机关需要对被聘用的机构和专家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早提出国家审计机关实施聘用审计的原因是由于政府机构的改革和竞争的加剧,国家审计机关对于国家审计业务的垄断地位受到威胁,这种威胁促使国家审计机关实施聘用审计,借助外部审计人员的知识技术,从而增强审计的效率(Joint Committee of Public Accounts,1989,1996;Price Waterhouse,1995;Maddock等,1997)。Raman&Wilson(1994)通过分析1984年至1987年的数据,指出严密的聘用审计机制可以减小审计人员在国家审计中的道德风险。Gansler(2002)指出组织严密的聘用过程可以给聘用者提供相关信息,识别出合格的被聘用者,达到国家审计机关实施聘用审计机制的目的,即提高审计质量。

      本课题组认为国家审计机关实施聘用审计的动因主要包括两个:一个是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另一个是增强审计结果的可信性,提高审计质量。由于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具有垄断性,不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具有竞争性,因此国家审计机关存在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较高。因而,广大公众对于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都存在疑虑。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国家审计机关中采用聘用审计机制可以减小或者避免道德风险的出现(Copley&Doucet,1993;Raman & Wilson,1994;Jesen & Payne,2005)。

      二、国家审计机关聘用审计的成本分析

      (一)国家审计机关聘用审计成本的含义

      经济学上所说的成本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发生的各种人、财、物、时间、信息、机会等资源的价值牺牲或付出的代价。该定义包括了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因此,政府审计成本就是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在审计活动过程中,为达到审计目标而发生的各种资源的消耗或付出。

      刘洪波(2007)指出狭义的政府审计成本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在审计活动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广义的政府审计成本是指一切与政府审计活动相关的,为达到经济监督和评价的效果,取得预期效益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政府审计成本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政府审计成本中的固定成本主要是日常维持费用,包括人员基本工资、日常办公维护费用等。变动成本是指围绕审计业务数量或审计项目而变化的支出,包括差旅费、审计组办公用品耗费等。

      刘正毓(2010)指出国家审计成本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时间等)的货币表现。广义上的审计成本是指政府在经济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用于审计支出的费用总和。狭义上的审计成本是指审计机关完成各个具体的审计项目需要花费的资金成本、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的货币表现。狭义的国家审计成本由以下七个方面构成;一是工资成本;二是社会保障成本;三是购置成本;四是公务成本;五是业务成本,指支付的印刷费、图书报刊资料费、人员培训费、租赁费、咨询费、鉴证费等;六是潜在成本,主要是指由于审计意见不恰当、审计处理处罚不当可能引起的诉讼或赔偿,以及审计声誉的损失;七是其他成本,指不可预见的各项支出,如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赞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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