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包括广义的预防和狭义的预防。狭义的预防是指与打击相对应的防范活动.即针对一定时期职务犯罪的状态、特点,结合案件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条件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对策,综合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广义的预防是指一切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除狭义的预防之外,还包括打击,是“打”、“防”、“治”等方面的结合。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网络化的社会大预防机制。即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社会共同预防的体系之中.纳入对腐败进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之中,建立党委领导,有关单位、部门参加,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沟通灵活、协调有力、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预防网络。 2.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向有关部门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意见,形成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共同遏制、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工作制度。 那么,审计作为国家民主与法制的监督工具,是否有参与网络化的社会大预防机制的职责呢? 一、审计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查考 审计参与国家职务预防犯罪,目前还没有被审计理论界所重视,相关研究文章很少,即便是审计机关也只是刚刚启动这方面工作。一些人还存有疑虑:第一,审计参与国家职务预防犯罪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二,是否跨越审计职能。基于此,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文本,明确了审计有关参与国家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责。 1.《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明确了审计预防和打击领域。 2003年4月,黑龙江省人大批准了《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重大投资、国有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监察。发现涉嫌职务犯罪,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单位,应当提出监察、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该条例明确了审计预防和打击领域是:重大投资、国有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 2.《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率先立法确定了审计防范职务犯罪地位和作用。 2004年1月,江西在全国率先立法出台了《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条例》确定了审计防范职务犯罪地位和作用。第八条: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第九条明确了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形式之一是“联席会议制度”,而审计是其中一员。第九条: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工作信息,加强联系和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十六条规范了审计预防内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内容又增加了工程建设审计、产权交易审计和政府采购审计等新内容。 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明确了审计机关专项预防任务。 2005年1月广东省人大批准了《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该条例有不少制度创新内容。第一,把审计纳入预工委。第五条: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是预防职务犯罪的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工委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财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第二,在第四章预防措施中,赋予了审计机关特殊权力。第十四条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结合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发案单位的管理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指导、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2)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3)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4)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三,审计机关有了专项预防任务。第十五条: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开展专项预防。第四,确定了审计公开制度。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2004年深圳审计局曾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了2004年度8个绩效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后,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但是,这一对社会的公布和真正的审计公告制度还不同,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直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而且审计内容比审计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项目综合性报告更为全面,增加了对审计项目的基本评价和建议等内容。 4.《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立法形式首次将审计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部门。 2005年5月,《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获得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该条例首次将审计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部门,将其职责和任务以立法形式做出明确规定。《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此看来,确立了审计监督“防腐”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