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实行审计委派制的构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长友,审计署科研所基础理论研究处

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对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进一步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国有企业的管理问题一直为社会所诟病,根本原因在于委托代理链太长,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衡的局面尚未形成。因此,如何推动审计工作在完善国有企业治理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笔者以为,实行国有企业审计委派制是完善企业治理机制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弱化,难以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中航油等国有企业资金运用低效,甚至出现巨额亏损,暴露了内部控制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当前,与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相比,内部审计不足以承担全面的审计监督职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难以担当全面监督的责任

      国际内部审计实务框架和道德规范认为,不论受雇于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内部审计师在开展工作时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都是非常重要的。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师履行职责的必备要件,只有如此,才能使内部审计师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外界干扰,确保内部审计获得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其内部审计有着与国外企业和国内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不同的特殊使命。国有企业所有权为全民所有,经营行为要考虑政府需求,国有企业除了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外,还应追求社会效益,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内部审计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防止企业行为损害社会利益。然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均处企业组织内部,他们的考核晋级、工资福利、后续教育等切身利益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的控制,在组织上、经济上、工作上等各方面都受到控制,难以从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角度担当全面监督的责任。

      (二)内部审计组织权威性较低,难以对管理层形成有效制衡

      内部审计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董事会和总经理双重领导下的内部审计。第一种模式体现内部审计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第二种模式为管理层行使监督,第三种模式为折中方案。国有资本所有者为全体公民,中央和地方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行使财产管理权,扮演股东角色,但他们并不是国有资本的真正所有者,他们只是代理人。因此,无论我国内部审计采取哪种组织模式,内部审计都难逃代表管理层(只是管理层的层次不同而已)进行监督的角色。这也是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大量国有企业领导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

      (三)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存在局限,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一般局限于经济监督,并且这种监督仅限于委托代理链条中上级代理人对下级代理人的管理监督。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财务领域为主要审计对象。内部审计的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本、凭证及相关资料,很少触及管理和经营领域。第二,事后审计为主要审计方式。跟踪审计已经成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织方式,这种审计方式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问题,有效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然而,相当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仍然停留在事后审计阶段。内部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限制了审计监督的高度和时效,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国有企业审计委派制是实现良好治理的重要途径

      国际内部审计实务框架指出,内部控制系统被有充分权限的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是良好治理的基本特征。在公共部门中,一个有效的治理体系对于确保向公众提供足够的服务十分重要。国有企业属于准公共部门范畴,提高其运行绩效是国家良好治理的基本要求,由审计机关向国有企业委派审计师是实现良治的重要途径。

      (一)国有企业审计委派制能够提高国家审计监督的力度

      目前,审计署由署机关、派出审计局和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组成“一个核心,两个拳头”的工作架构,其中25个派出局分布在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审计监督,但他们没有监督国有企业的任务。国有企业如同其他公共部门一样均使用公共资源,根据审计法,它们也属于国家审计的监督范畴,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监督,通常采取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审计过程中依靠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但并未在企业中设置派出机构或委派审计人员。与派出审计局对中央各部门一年一度的预算执行审计相比,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监督的时间间隔较长,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较弱。因而,在中石化“天价茅台”等事件曝光后,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加强监督的呼声很高。改变国家审计目前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方式,可以效仿审计署1998年派出审计局的改革模式,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领导由审计署委派,在人事、财务、业务上完全独立于所在部门。

      此外,审计师委派制还能为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提供重要的审计线索及关注重点,使审计工作有的放矢,提高国家审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二)审计委派制是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方式

      国有企业使用公共资源,兼具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理应同时实现保值增值的微观经济功能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社会功能,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企业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积极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审计的目的不是为了查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而是减少和消除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增加企业价值的同时增加社会价值,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调控政策。与目前的国家审计实施的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不同,审计机关通过委派审计师,并通过委派审计师监督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对国有企业履行经济社会责任进行“适时”监控,及时发现他们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应对措施,从而可以防范企业风险和社会风险,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