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延伸调查的法规依据和主要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建勇,审计署成都办

原文出处:
河北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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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延伸调查是针对审计发现的疑点,通过合法程序和手段开展外围调查,以获取审计事项证明材料的活动。审计延伸调查取得的外部证据效力较强,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揭示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因此,每个审计人员都应努力掌握这一重要审计手段。

      一、审计延伸调查的法律依据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的职责,规定了延伸调查的范围,为审计延伸调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此外,国家各部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支持审计延伸调查做了具体的规定,增强了审计延伸调查的可操作性。

      二、审计延伸调查的流程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部委出台的专项规定,审计延伸调查主要流程为: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查询文书,审计人员持查询文书和证明资料到相关单位提出查询要求,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供证明性材料。在审计延伸调查时,我们应注意:一是依法延伸,不卑不亢;二是提前做好准备,明确查询要求;三是注意细节,证据材料应加盖印章。

      三、日常主要单位的审计延伸调查

      (一)金融机构。

      1、法律和文件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上述规定表明,审计机关既可以对单位的账户进行查询,也可以对以公款个人名义存储的存款进行查询。

      为贯彻上述规定,审计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法发[2006]67号)。该通知对审计机关查询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审计机关查询的单位账户,包括被审计单位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账户。审计机关查询的个人存款,包括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

      通知还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送达《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账户名称及账号、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审计机关无法提供被审计单位准确的账户名称或者账号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做出说明,由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2、日常金融机构的延伸调查。

      (1)商业银行。

      现场查询之前,审计人员应做好相应准备。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除准备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之外,还应当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主要涉及个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款项的来源、款项使用情况、相关当事人确认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调查记录等),以此认定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此外,具体执行查询任务应由两名审计人员参加,并携带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

      到现场查询时,很多银行有专用窗口和人员负责接待执法机关的查询,审计人员可向银行人员询问。部分股份制银行的会计档案实现了电子化扫描便于查询,但多数银行档案还需要手工查询。部分小型银行或信用社的档案在当地保存,查询结果反馈较快。而很多商业银行的档案往往集中保管,有的还存储在异地,因此常常需要1周时间才会有查询结果。因此,为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应书面提出明确的查询内容、时间段和专门要求,同时注意留下审计人员和提供查询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追踪查询进度。

      (2)证券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公司的交易流水包括证券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审计人员应同时取得这两项资料,以便核实交易和资金走向的全貌。

      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查询注意事项与证券公司大致相同。

      (3)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10]2071号),人民银行下属的征信中心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实行服务收费,其中:企业信用报告的基准服务费为120元/份、个人信用报告的基准服务费为8元/份。据此,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等征信系统用户或直接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查询相关征信信息。

      (二)政府部门。

      1、法律和文件的特别规定。

      除审计法的规定外,对政府部门的延伸调查也适用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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