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专项资金,其审计必须高度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错报风险。基金审计的难点在于涉及较多的科学技术因素,注册会计师没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对辨别领用的材料是否真正用于科技项目产品难度很大。生产成本中材料费的品种很多,部分领料单上亦未具体写明用于生产何种产品,如果依据被审计单位的材料发出汇总表及材料费用分配表,被审计单位可能会将项目产品用的材料成本计入传统产品中去,实现“目标利润”空间很大。科技项目产品生产人员与传统产品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时很难划分,有的是身兼数职,导致科技项目产品的人工成本认定和分配缺乏可靠的依据。部分被审计单位未专门设置科技项目产品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无法准确划分项目产品及服务收入,有的将传统产品收入与项目产品收入相混淆。对此,本文将详细介绍基金专项审计的要点,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掌握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科技项目的基本情况,需着重了解科技人员人数、知识结构、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情况,询问、审阅被审计单位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证明资料,如:特殊行业许可证、新药证书、产品鉴定证书、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检测报告等,分析竞争优势和市场前景,有助于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及基金运用背景。 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对基金是否单独核算、实行专户管理。索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项目合同》,将项目合同资助计划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贩户、进账单、银行对账单及明细账页核对,审查基金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到位,其中:无偿资助是否作“专项应付款”入账、贷款贴息是否冲减“财务费用”、创业风险投资注入是否记入“资本公积”并专户存储。审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检查项目合同期间的验资报告、进账单及借款合同,检查被审计单位在项目合同期间是否存在股东追加资本、股东借入款、银行借款,是否增加留存收益,以确定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必要时,审查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明细账期末余额是否一致,着重对“未达账款”进行调整:审查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专户银行对账单有资金进出,而账面未有反映的情况,并追查资金去向;审查有无调整“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回配套资金。 审查基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基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审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是否为购置科技项目生产用配套仪器设备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产业化前期的技术开支等,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基建、购置仪器、生产设备及商业软件购置费)、开发费用投入(人工费、租赁费、试制费、培训费等)、流动资金投入(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营销费和预付购买原材料款等)。 二是审查有无列支与科技项目无关的费用,用于购小汽车、建生活楼或厂房装修;列支应由管理部门负担的差旅费、会议费;有无列支招待费、礼品、旅游费、出租车费用等。 三是审查科技项目投入是否真实,审查固定资产投入是否合理,是否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购入的实验室、生产车间,是否有房产证,自制自建实验室、生产车间是否取得立项批准书等,竣工决算、验收报告是否正确,有无不及时结转已完工的工程价值;购入的仪器设备,发票抬头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名称相符,高精尖的电子仪器设备入账价值是否包括装卸费、安装费及专业人员服务费;进口设备入账价值是否包括境外运费、包装费、特许权使用费;进口软件有无取得报关单、外汇付汇凭证、外方签收单据;审查购买材料有无发票、明细清单及验收证明,入账价值是否包括运输费等;预付购货款有无购销合同及银行付款单据。四是审查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凭证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虚开发票、虚报技术开发费,夸大前期投入。培训费有无明确的内容,有无列支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人工费有无发放与上述科技项目无关的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补贴,有无临时工工资,有无领款人签名,有无个体经营户劳务收据;租赁费有无白条收据;有无不属于项目合同期间的发票;有无提取尚未发生的费用;核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出核算的准确性,入账的及时性。 检查项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检查项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检查销售收入明细账与销货分录对应的销货单是否有审批手续,是否向虚构的顾客发货;抽查销售交易记录,追查有无出库单及运输单据佐证,检查有无未发货却登记入账的销售业务;核对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运单及银行收款单据有关要素内容是否一致:对有疑点的往来客户(如新增的往来客户及关联方)可以考虑对其发生额及销售条件等进行函证,询证销售合同的交货、结算及退货等条款;注意把握与销售收入有密切联系的三个日期:销售发票开具日期、存货发出日期、记账日期,检查三者是否归属项目期间。以会计账簿为起点,从销售收入明细账项目合同到期日期前后抽取若干笔金额较大的经济业务追查至记账凭证,检查所附发票、发货凭证是否在同一期开具,是否应在本期确认收入,有无有意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项目合同验收可以延迟至项目合同到期三个月后的规定,为审计虚构“销售退回”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