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以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时,由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保证社会保险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维护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就必须对社会保险资金取得来源、保管和使用情况的合规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会计核算的真实正确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计。社会保险资金审计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审计、失业保险资金审计、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审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审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资金审计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资金审计等六个方面的内容。本文主要探讨失业保险资金的有关审计问题。 一、失业保险资金的特点 失业保险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的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对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给予一定物质补助的专项资金。失业保险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的特点: 1.普遍性。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劳动者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劳动者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目前来看,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有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失业保险的普遍性原则。 2.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二、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于1986年正式建立,对国有企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并相应建立了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发展,失业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大,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不断提高,部分省份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失业保险和促进再就业的机制已初步形成。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保险费率提高到3%,并实行地方统筹,当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渠道:①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1998年起,城镇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1%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资金。②失业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③财政补贴部分。④依法纳入失业保险资金的其他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失业保险资金的开支项目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费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三、失业保险资金的审计要点 1.对资金征收情况的审计。根据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1999年1月22日起,基本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办”)征收。 对企业职工基本失业保险资金的征收情况,拟审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办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失业保险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比例以及随意对企业多收或减免失业保险费的问题。②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办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资金收入的情况。③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办有无向企业套购商品,并以此抵顶失业保险费,造成少征基金的情况。④交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漏缴;是否按规定为承包人员、租赁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及离岗职工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企业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有无将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截留或挪用于企业其他开支的情况;有无将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重复列支的情况。 2.对资金支出情况的审计。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按照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用支付基本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失业保险金的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休职工死亡后的直系亲属抚恤与救济费以及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对企业职工基本失业保险资金的支出情况,拟审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办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失业保险金,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②失业保险资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认真编制预算和计划,调剂金的分配和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③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办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失业保险资金的问题。④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办有无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及随意提高或降低开支标准的问题,如拒绝支付应由失业保险资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失业保险资金开支的项目等。有无虚报冒领失业金的情况,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离退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