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个世界性的痼疾,也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上拓展防治腐败工作领域,逐步形成拒腐防变教育、制度、监督机制,反腐倡廉取得一定成果。但是,由于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违纪行为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国家审计机关相对于一个国家,就像是一个人的“免疫系统”相对于人的肌体一样,因此,必须开展廉政审计,充分发挥预防、揭示、抵御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各种病害的功能。 一、现阶段实施廉政审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目前政治经济领域腐败现象相当严重 腐败是与廉政相对立的一个政治学范畴。腐败的原意是指物质的腐烂和变质,引申到政治领域,是指权力职能的蜕变,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力蜕变现象。我国现阶段正处于腐败的高发期,据中共中央纪委发布的数字,2010年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39 621件,结案139 48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6 517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 373人。 腐败给国家带来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文化上的危害。从政治上看,腐败破坏国家与政府公信力,不利于行政体制的发展和改革,有损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从经济上看,腐败干预和破坏正常经济运行秩序,扰乱资源合理分配和流动;从社会和文化上看,腐败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侵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平,严重破坏社会伦理道德。腐败已经成为国家在21世纪稳步前进、国富民安的一个重大而难以铲除的隐患,其危害之巨、之广、之久,不能不引起相当的重视。 (二)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腐败的最主要形式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公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007年中纪委列举了一些新的形式,如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当前的腐败还不断出现新的动向,比较突出的一个就是有些在任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将来的利益做交易,“权力期权化”现象日益显现。 (三)实施廉政审计可有效打击腐败活动,促进清正廉明建设 通过实施廉政审计,首先,可以坚决打击腐败分子的腐败活动,挽回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扭转社会风气;其次,可以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漏洞,夯实反腐惩防体系;最后,可以创新和丰富审计理论体系,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廉政审计的由来及现状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谈中国参与联合国审计工作”答记者问时有这么一段话:“国家审计随着国家治理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家治理的发展而发展。在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控制系统。国家审计就是国家治理的一个监督控制系统,它服务于决策的落实,又促进决策的完善,还对执行系统落实决策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国家治理需要国家审计,国家治理的方向和重点决定着国家审计的目标。”由此,可以得出,廉政审计就是基于国家治理腐败的需要而产生的。 1998年11月,在乌拉圭召开的第16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大会上,确立“防止和侦破舞弊与贪污腐败”为第一主题,深入研讨“审计在防止和侦破舞弊和贪污腐败方面的作用”,从此拉开了全球范围内舞弊审计的帷幕。 廉政审计是从特种审计变迁而来的。特种审计是2000年有专家提出来的,是基于防范国家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项目、基金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而特设的一种审计。但是,由于审计实施中仍然以审查财务收支为主,体现不出其特性,所以一直没有将特种审计进行到底。在以后几年里,随着中央提出架构防腐体系的精神,许多学者在特种审计的基础上研究廉政审计,对廉政审计的目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廉政评价标准等都做了研究。 但是,时到今日,我们还没看到真正意义上的“廉政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基本上是处于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方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是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操作上的一些实际困难。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实施廉政审计相关的几个问题予以进一步探讨。 三、实施廉政审计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廉政审计的组织机构问题 廉政审计必须由独立的特定审计主体来执行,这特定的审计主体是由审计机关牵头,纪检、监察、检查部门共同组成的。从审计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看,可以在经济责任审计处(科),将经济责任审计处(科)改名经济责任及廉政审计科。在人员配备方面以审计机关人员为主,监察部门、纪检部门人员协同配合。这种组织机构是形散神不散的组织,各部门将各自的职责统一到反腐这个目标中来,其威慑力比起任何一个单独的组织的职权都大,同时可以防止部门之间的推诿或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