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环境的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已成为必须执行的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被喻为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招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基础上择优选取承包单位的制度设置,促进优胜劣汰和工程建设市场健全发展,在节约建设成本和节省建设周期,确保工程质量方面起到了明显作用。招投标审计已成为投资审计的重要环节,是评价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执行国家建设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舞弊行为的表现形式 招标投标舞弊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采取欺骗、隐瞒等违法违纪行为手段,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不仅确定承包单位,同时也对建设成本、工期、质量等产生深刻的影响。《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对这个过程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 (一)变通处理规避招投标 《招投标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规定额度的必须进行招投标,而实际招投标单位往往采用多种手段规避招投标。一是将一个整体项目人为划分为若干个项目,使各个合同金额低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二是只将项目主要工程进行招标,而将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三是招标后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割出来,指定发包给特定关系单位。四是以招商引资、BT项目为借口,规避招投标,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定向发包。五是在招标文件中对大宗材料设备品牌和技术参数进行规定和指向性暗示,以暂定价计入合同总价,建设中未经竞价而直接采购。六是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将专业工程按暂定价纳入招标,进入总承包合同金额,实施中以已经进行总承包招标为由直接发包。 (二)明招暗定流于形式 有的项目从招标程序看,从招标到开标都是按规定操作,表面上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就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实际却隐藏着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的违法违纪行为。有的业主表面上按规定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并进入公开交易市场进行招投标,但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从发出招标公告到投标评标前后仅用了几天时间,有意缩小竞争范围,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有的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 (三)在招标文件上做手脚,为内定中标人开绿灯 一是通过在资格预审中设定通过数量,操纵资格预审,帮助内定中标人排斥竞争对手。二是招标文件设定指向性条款和排他性资格条件,按照内定中标人条件“量身定做”招标“门槛”,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三是不设置最高限价或将概算价作最高限价,给内定中标人获取高额利润留下操作空间。四是在制定评标方法和标准上,设定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加分内容,以确保内定中标人在评标得分上占优势。 (四)泄漏招投标信息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 招投标信息泛指能够影响中标结果的所有信息,通常比较重要的有标底、投标报价等。然而有的招标单位私下将标底泄露给内定的投标者,使其“一投即中”。有的投标单位通过买通建设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及时掌握投标单位名单,为串标围标做好工作。有的通过获取标底、其他投标人投标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投标,提高中标的可能性。 (五)评标人员徇私舞弊左右评标结果 《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成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确定,评标过程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程序进行。在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单位贿赂,或受招标单位指使,不按照评标原则进行评标,评分标准执行不一,打人情分和倾向性打分,甚至偷梁换柱,弄虚作假,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屡见不鲜。 目前评标规定对评审和比较的条款较为原则,特别是商务标、技术标评分准确量化困难,执行中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在总分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很容易成为评标人员徇私舞弊的操作利用空间。同时评标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评标专家不可能消化大量的投标文件,评标时容易凭感觉打分。 (六)利用围标谋取中标 某些投标人组织一批投标人、或借其他法人的资质和名称以多个投标人名义报名,形成一个围标的共同体,根据中标的需要,制作不同的投标文件,代缴投标保证金,从而中标。围标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大采购人的采购成本。同时参与围标的单位往往诚信缺失,编制的投标文件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履约,给项目的实施留下隐患。 (七)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条款签订合同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实施中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然而有些招标投标单位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不遵照招标投标文件的主旨要求,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约定内容,私下商议合约条款,使招投标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