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政体及审计体制等情况 (一)英国国家政体。 英国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组成的联合王国。英国是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为国家元首,但统而不治。立法权由议会多数派即执政党掌握。议会分上、下两院。下院又叫平民院,由600人多人组成,握有通过法律、选举首相的权力。上院亦称贵族院,立法权很少。掌握行政大权的机构是内阁,由首相主持。多年来,一直由工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目前由保守党当政。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方政府都设有议会,享有地方立法权。 (二)英国政府审计体制。 英国政府审计领导体制属于议会领导体制,英国最高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简称NAO),它负责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行政性机构以及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位于英格兰的归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其他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国家审计署由主计审计长、主计审计长任命的工作人员组成,目前有900多名员工。国家审计署每年向议会下院的公共账目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ssion,简称PAC)提交审计报告,并接受其监督。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各自设立审计署,对除国家审计署和英国审计委员(Audit Commission,简称AC)审计之外的地方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机构进行审计。地方审计署的审计长任免和审计工作对各自的议会负责。国家审计署与其他审计机构保持定期的、积极地联系,以确保彼此的工作补充且不重复,并通过广泛合作来扩大审计成果。 英国中央政府设有审计委员会,由18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与国家审计署没有隶属关系,他们各自独立、互不干涉,审计委员会的经费来源除政府提供少量经费外,主要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但不以赢利为目的。英国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英格兰、威尔士地方政府、警察、消防、保健等公共部门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主要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检查和测评地方政府、公共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和业绩。据初步了解,英国现任政府为强调地方高度自治,计划削弱审计委员会职能,用两年的过渡期,把审计委员对地方政府的审计权力下放由地方议会下设的审计部门或独立外部审计机构实施,来加大地方权利,节约中央政府成本。但从我们对苏格兰审计署、威尔士审计署相关人员询问情况来看,他们大都对此做法持有异议,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三)公共审计论坛。 为从更长远的战略角度出发,由英国审计署、审计委员会、苏格兰审计署、威尔士审计署等国家级审计机构共同成立了“公共审计论坛”,每年聚会一次,论坛的核心任务是研究公共审计的发展思路,包括研究各审计机构共同面临的战略性问题;增强各审计机构之间的现有合作;就制定公共行业审计准则和审计实务提出建议等。此外,公共审计论坛兼有咨询服务的功能,设立专门网站,提供对公共审计工作广泛交流的平台。 (四)英国绩效审计的开展情况。 英国的政府绩效审计有着比较长的历史,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英国国家审计署就出版了旨在指导绩效审计的小册子《绩效审计概要》,其中对绩效审计的三个要素——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作了明确的解释。1982年英国颁布了《地方政府法》,规定绩效审计是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范畴。1983年公布的《英国国家审计法》首次从法律的角度表述了绩效审计,通过绩效审计,确保公共资源得到合理运用。《审计实施规程》是英国绩效审计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规程对审计人员的权力、责任(包括审计单位的责任)规定得很明确,体现了许多现代审计理念。英国绩效审计普遍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透明性原则,这些原则成为审计人员应当遵循的框架性业务规范。 英国审计署绩效审计的内容主要分成几类:一是对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工程绩效审计;二是对政府部门重大支出绩效审计:三是公共部门管理情况绩效审计;四是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教育、保健、儿童成长、环境等)的绩效审计;五是对政府自身履行职责情况的绩效审计。需要说明的是,英国审计署不对政策本身进行绩效审计,《英国国家审计法》规定,绩效审计过程中,主审计长不能评价政策本身优劣,这对于维护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确保审计人员不受政治影响。从我们了解情况看,开展绩效审计也是苏格兰审计署、威尔士审计署年度审计计划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绩效审计的内容和方法与英国审计署大致相似,但略有不同。比如威尔士审计署现有230名员工,其中专门从事绩效审计的员工有75人。它的绩效审计工作主要有两项任务:一是对地区政府、保健机构等进行年度评估;二是对部门单位单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审计。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构开展的绩效审计工作都强调透明性原则,所有绩效审计报告都主动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