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部审计实践中,企业债权清理工作中存在的清理绩效欠佳问题,至今没有引起内部审计人员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除了传统的债权审计重点内容外,债权清理绩效也是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关注的重点内容。企业清理债权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资源、时间资源、财力资源,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清理绩效欠佳问题。但是在内部审计实际工作中,很少有内部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计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将其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债权清理绩效是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的问题。 一、企业债权清理方法 企业债权清理的方法会对债权清理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关注被审计企业债权清理方法对债权清理效果产生的影响。企业债权清理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十种: 1.以协商的方式催收。主要包括(1)电话催收。债权到期之前或到期时,债权人以电话通知债务人到期付款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2)函件催收。债权到期之前或到期时,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通知单》通知债务人到期付款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函件催收方式具体又包括邮寄信函(挂号信、特快专递)、发送传真件、发送电子邮件等三种。(3)派业务员等相关人员上门催收。债权人派出业务员等相关人员,持发票等收款依据到债务人处收取款项。 2.通过司法途径催收。在运用第一大类的催收方式多次催收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债权,可能通过以下三种司法途径进行催收:(1)提起民事诉讼。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以债权相关资料为证据,向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铁路法院)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2)提出仲裁申请。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相关法规,以债权相关资料为证据,向各级仲裁委员会(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定债务人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款。(3)提请调解。债权人依据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调解法规,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债务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3.委托代理催收。企业(委托方)向意向信用管理公司(受托方)提供相关合同、发票、提单、对账单、贸易往来函电、案情说明、客户联系方式等资料和《案件情况表》后,由该信用管理公司对债权案件进行初审后,双方订立《委托代理协议》,企业(委托方)向信用管理公司(受托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以支付佣金和费用方式委托信用管理公司(受托方)代理催收债权。信用管理公司(受托方)对通过一般的追讨方式无法见效的个别债务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后,如认为诉讼等手段可行的,可能会向债权人(委托方)提出建议采用诉讼等手段催收。 二、改进债权清理审计的建议 科法斯(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中国欧盟商会、中国法国商会等6家机构组织对2010年中国企业信用管理进行调查,回收的1071份有效问卷统计结果显示,有67.4%受访企业曾于2010年遭遇国内买家拖欠付款。由此可见,企业债权清理工作日趋繁重,清理绩效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强债权清理绩效评价、提高被审计企业债权清理绩效,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深入开展债权清理绩效评价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企业的债权管理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效果性审计》、《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效率审计》的规定,把被审计企业的债权清理绩效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内容,纳入项目审计计划(方案)。在对被审计企业的债权清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科学合理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检查债权清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针对存在的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提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审计建议,推动被审计企业完善债权清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债权清理绩效。 2.改进债权清理工审计的建议。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债权清理绩效评价时,可以但不局限于针对以下被审计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提出改进债权清理工作的建议,促使被审计企业进一步提高债权清理绩效,提高被审计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促进作用。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提醒被审计企业了解债务人还款意向和还款能力。“欠债不还”似乎已经变成一种常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提醒被审计企业对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内是否积极筹措资金还款问题给予关注,据以分析债务人是否有还款意向。此外,建议被审计企业安排相关人员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了解债务人是否将其自身拥有的债权,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了质押登记,据以了解、分析债务人的还款能力,防止出现普通债权无法实现问题。二是改进债权清理相关支出核算问题。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债权清理相关支出分散于“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业务招待费用”、“法律费用”等相关明细科目进行二级核算,未按单项债权组织三级核算,这种核算方法不利于进行债权清理绩效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应建议被审计企业改进债权清理相关支出核算,按单项债权组织三级核算或者设置备查簿按单项债权进行记录。三是“小额”逾期债权处理方法。对被审计企业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建议对被审计企业从清理绩效的角度出发,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坏账损失处理。避免出现非经济的清理结果(即清理支出大于实际收回的债权)。四是在合同中约定债权债务纠纷司法管辖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司法管辖机构,债权人作为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可能预先支付相应的差旅费用等债权清理支出,该等支出是否由被告即债务人承担、承担多少,最终由法院酌情裁决。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建议被审计企业改进合同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即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管辖。五是代位行使债权。以债务人为对象、采取通过法律手段追收债权的方式,虽然可能达到收回债权的目的,但是可能造成客户关系破裂的直接后果,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是一种间接帮助竞争对手拓展客户关系的做法。因此,在“三角债”存在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建议被审计企业充分运用代位行使债权的方式,在不损害客户关系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清理债权。六是注意形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所需要的法律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提醒被审计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延续债权的有效性,取得证明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证据,确保债权不会因为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性规定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变为坏账损失问题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