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审计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审计证据的适当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它是指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也即审计证据必须真实、可信,并应与所要实现的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审计人员在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审计证据来源的独立性。即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独立第三方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二是审计对象内部控制系统对审计证据的影响。即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无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三是审计证据取得的方式。即审计人员通过清查、计算、盘点等方式直接取得的审计证据,比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取得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比经过被审计单位加工处理后提供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四是审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如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审计人员取得的书面审计证据比口头证据更可靠等。 审计人员在分析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应考虑以下方面:一是针对某一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二是采用一种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的审计目标相关联,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系。例如存货盘点的结果只能证明存货是否确实存在,数量是否准确,以及是否毁损及短缺,而不能证明存货的计价是否正确,也不能保证被审计单位对该资产拥有所有权。因为存货盘点的结果中很有可能包含有其他单位的存货寄存在被审计单位仓库,或者被审计单位虽然已作销售但购货方未提货的情况等。 (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充分性亦称足够性,是指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目标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审计证据基础之上,但也并非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多多益善。审计也要满足成本效益原则,审计人员通常把需要足够数量审计证据的范围降到最低限度。由于时间、空间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审计人员不能取得满意的审计证据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替代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每一审计项目收集审计证据的需要量,以及取得这些审计证据的渠道和方法,应该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获取审计证据。 (三)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对审计证据取得程序的衡量。它是指审计证据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取得,并符合规定形式。审计证据同其他行政执法证据和司法证据一样,也必须具有合法性。任何超越法定权限,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新颁布实施的《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四)审计证据的相对重要性。相对重要性是对审计证据影响整体审计目标的衡量。相对于整体审计目标而言,越是重要的审计事项其审计证据的重要性越高。如果某一具体审计事项并不重要,即使取得的审计证据可靠性很高,也不能算是很重要的审计证据,因为它对整体审计目标的影响并不大。 (五)审计证据的成本性要求。成本性要求是对审计证据取得成本大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某种情况下,会考虑成本因素放弃收集最为理想的审计证据,而采用仍能满足审计目标的质量稍逊的,但成本却低得多的替代审计证据。例如为了核实被审计单位一些重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审计人员考虑成本因素,一般会采用函证的方式,而不会直接到这些客户去调查取证,因为函证比外部调查取证更经济、更便捷。当然,对于重要的审计项目,即使要付出很大的审计成本,审计人员也要尽可能地获取有力的审计证据。 以上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相对重要性等基本要求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之间成反比例变动,即审计证据越具适当性,则审计证据数量可以越少;二是审计证据重要性程度越高,对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也越高;三是审计证据离开合法性也就谈不上适当性,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的事实,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收集和运用之后才能成为审计证据;四是考虑成本性要求也就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等等。 二、收集审计证据的主要方法 (一)检查法。检查法又称审查法,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会计资料、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或者是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从而判断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记录和有形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主要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取证的一种方法。这是审计人员最主要的取证方法之一,它通常和核对法结合起来使用。 (二)核对法。核对法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进行复核或相互交叉检查,从而验证会计记录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取证方法。核对法可以广泛用于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所记录的会计信息的对比,也可以用于会计信息与非会计信息的对比,还可以用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与其他相关单位的记录对比等。审计人员通过手工方式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来验证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也属于核对法。 (三)查询法。查询法是指通过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询问和调查而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通常包括询问、函证和外部调查。询问是审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函证也称函询,是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发函,要求对方复函确认双方经济往来金额或某一笔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正确。外部调查是指审计人员直接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