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前,“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将在全国推开(民族自治区除外)。作为我国推进地方政府改革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推动政府层级精简和促使各级政府事权清晰合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这一改革中,审计该从哪几方面着力,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的本质要求之一是在合理划分事权前提下合理的财权分割。在分税制下,税种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由于各个税种收入的不均衡,在五级政府之间完整独立分配难度很大,造成了各级政府间收入分配严重不均衡。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采取共享税分成的办法。但共享税分成仅是一种权宜性选择,如果一味扩大共享税种将会影响分税分级财政基本框架的稳定。笔者认为,从长期来看应逐步将若干共享税分解、融合到国税和地方税之中,以稳定分税制基本框架。 县域经济是我国区域经济的基本单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县域经济吸纳了近70%,如果县域经济不能较快发展,会直接影响到城镇统筹发展进程,也会直接影响到“三农”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我国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县级政府权责不对等、经济管理较弱、自主发展的空间较小。“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推动城镇统筹发展进程。 财政体制改革关键在于处理好渐进性改革与配套改革,基本思路是把从中央到乡的五个政府层级框架扁平化到三个层级。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推动下,近年来部分地区先后进行了类似于“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工作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全面实施积累了广泛的经验。为促进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结合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审计工作在掌握省以下财政体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还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以帮助促进改革更好地完成。 首先是财政“省直管县”与行政“市管县”之间的体制性摩擦问题。现行行政“市管县”体制下,市级政府要统筹管理辖区内的所有县(市)的经济社会事务,但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后,市级政府已无权运用省直管县的财力,形成市级政府与省直管县之间体制上的不协调。 其次是省级财政管理的单元将迅速增加,管理半径急剧扩大,容易出现“管理空白”和监督缺位的现象。“省直管县”改革后,许多省级财政的管理单元由原来的15个左右迅速增加到100个左右。陡增的管理对象数量和迥异的各县县情,对省级财政管理工作提出严峻挑战,包括如何以省级财政合理满足各市、县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调控需要,如何保证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有效和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如何实现对众多市县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管以防止管理盲区的出现等。同时市级财政管理单元减少,市对县管理职能的剥离,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适应性的调整。在适应改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财政管理盲区和财政监督缺失的情况。 最后是市县两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利益协调难度加大。“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后,市级党政领导机构及部门在履行全市事权的过程中,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问题将十分突出,直接影响行政管理权的实施。由于“省直管县”体制实行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财政决算等直接到县,市级财政失去了集中县级财力的前提条件,同时大多数市级对县的补助基数不变,因此市级财政利益流出不可避免。收入减少,支出事项就难以落实。“省直管县”后,原体制中市与县的纵向贯通变为横向协调,“市管县”变为市县平衡,这种关系的调整势必导致市县在收入上争权,支出上弃责,因此市级财政在这一过程中将十分被动。市级和县级政府的竞争将开始明显化,尤其是市级政府将把更多的财力投向本级发展,培育本级财源,发展城区经济;同时行政区域内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支出责任,将会更多地向县级政府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