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实践与理论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长江,郭少华,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原文出处:
内蒙古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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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全国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已依法全面推开,我们在履行这一职责的过程中,注重审理理论、审理制度设计与安排、审理机构与人员组建配备、审理内容与程序、审理功能与作用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认知,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与同仁商榷。

      一、审理与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的定义及其关系

      (一)审理的定义。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实行审理制度,这一制度安排对提高审计机关及其人员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处罚的能力十分重要。审理是审核、审查、取舍和整理的意思,其涵义比复核更广泛。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并将审计方案的实施程度,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和是否遵循审计程序六个方面作为审理的主要内容。因此,我们认为:审理是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对审计全过程跟踪式的复核、评价、审查和勘正行为,既属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范畴,又属审计机关审计公权力的约束范畴。审理的范围: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本年度完成的所有审计项目,即本地区、本单位本年度完成的计划内审计项目和计划外审计项目。

      (二)审计质量的定义。

      审计质量是指审计机关从事各项审计工作的优劣程度,具体包括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工作质量。从概念中,我们可看出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不同于其他产品的质量,它是处在一定环境中,由诸如审计人员素质、审计实施程度和先进审计方法等多种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审计质量是审计机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提高审计质量不仅是审计机关自身的内在需求,也是全社会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的基本要求。审计质量的高低体现出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审计风险的定义。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实施审计后对财务会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风险。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财务状况存在着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而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实施审计后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另一种是财务状况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实施审计后却认为其存在问题。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从定量的角度看,审计风险三要素之间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受审计机关及其人员所处的环境日益复杂和所面临的任务日趋艰巨以及审计也需关注成本效益原则等因素影响,审计过程中现实存在着审计风险,这也在客观上要求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充分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有如下特点:

      1.审计风险的客观性。现代审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即根据总体中的一部分样本的特性来推断总体的特性,而样本的特性与总体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些误差,这种误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难以消除。因此,不论是统计抽样还是判断抽样,若根据样本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总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即审计机关及其人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的风险。即使是详细审计,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管理人员道德品质等因素,仍存在审计结果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风险总是存在于审计活动过程中,只是这些风险有时并未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或者对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失而已。所以,通过审计风险的研究,我们只能认识和控制审计风险,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的程度,而不能完全消除风险。

      2.审计风险的普遍性。虽然审计风险会通过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的偏差表现出来,但这种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审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因此,有什么样的审计活动,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审计风险,并会最终影响总的审计风险。从总体来看,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有:内部控制结构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数字遗漏,对项目的错误评价,项目的流动性强,项目的交易量大,经济环境复杂,财务状况不佳,抽样技术局限性等。而每一个具体风险看也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因此,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审计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因此,对最终审计风险的控制,也就取决于对上述各种风险的控制。

      3.审计风险的潜在性。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的责任承担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潜在性。如果审计机关及其人员虽然发生了偏离客观事实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起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这种风险只停留在潜在阶段,而没有转化为实在的风险。审计风险是在错误形成以后经过验证才会体现出来的,假如这种错误被我们无意中接受,即不再进行验证,则由此而应承担的责任或者遭受的损失就不会成为现实。所以,审计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风险,它对审计机关及其人员造成某种损失有一个显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审计风险的内容、审计所处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公众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程度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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