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2号]

——审计署移送的至2011年底办结的30起案件和事项情况——(二○一二年一月九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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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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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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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对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案件和事项,定期跟踪了解其办理情况。现将2011年下半年收集到的已办结30起案件和事项相关情况整理公告如下:

      一、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卫承伟等人合同诈骗、行贿案

      审计署在国家开发银行审计中发现,1997年至2003年,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卫承伟等人,利用虚假经济合同、伪造单位印章和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骗取并侵占多家银行信贷资金5亿多元。2008年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分别以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等数罪并处卫承伟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罚金4亿元;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判处同案的另10名人员有期徒刑或缓刑不等;以受贿罪判处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原副行长郑保刚、重庆市国土房屋和资源管理局原市场处处长曾强、副处长杨东渝等人有期徒刑6年至10年2个月不等。

      二、铁道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审计署在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铁道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在任哈尔滨铁路局局长期间,超越权限,擅自安排哈尔滨铁路局为关联上市公司增股筹资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涉嫌从中收受贿赂。2007年6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监察部查处。2009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何洪达有期徒刑14年。

      三、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副区长闫永喜贪污受贿案

      审计署在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中发现,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副区长闫永喜在廉租住房建设过程中,涉嫌收受贿赂。2009年6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监察部查处。2011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闫永喜无期徒刑。

      四、河北省农业开发项目评审中心原主任孙绍乾等人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案

      审计署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中发现,河北省农业开发项目评审中心原主任兼河北省农业投资公司原总经理孙绍乾等人转移、侵吞财政支农资金3000多万元,并通过违规串通招投标获取监理业务收入3000多万元。2010年4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河北省人民政府查处。2011年5月至9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串通投标罪判处孙绍乾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8万元;以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同案另2名人员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河北惠农监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靳拴印、农业开发项目评审中心监理科原科长张学武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追缴河北惠农监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309.90万元。

      五、江苏南通万年青物资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非法经营票据业务案

      审计署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中发现,2007年至2009年,江苏南通万年青物资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通过在浙江温州等地收购银行承兑汇票,再到河南洛阳等地金融机构违法办理贴现等手段,从事非法票据交易。2010年3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和银监会等部门查处。2011年3月至9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以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上述企业主徐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上述企业主颜丽红等5人有期徒刑2年至3年、缓刑2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30万元不等;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上述企业主鲁学海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分别判处有关银行工作人员谷晓杰、池正麟有期徒刑3年和1年、缓刑4年和2年。

      六、辽宁红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计中发现,2007年,辽宁红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玉米购销名义,利用虚假经济合同、财务资料等方式从该行辽宁省大洼县支行骗取粮食流转贷款2.7亿元。2009年6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1年4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辽宁红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罚金164万元;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该公司职员陈海岩有期徒刑1年1个月,董晓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该公司董事长邢仁伟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参与此案的6家粮库罚金共计164万元;判决3名银行工作人员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湖南长沙巴黎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黎映平等人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计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湖南长沙巴黎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黎映平等人以采购棉花加工生产棉纱的名义,从该行湖南省分行长沙市建湘支行先后骗取7笔贷款共计1亿多元。2009年6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湖南省人民政府查处。2010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黎映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同案的该公司职员郑维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受贿罪判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信贷管理处原处长谭永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长沙市建湘支行原行长李杰峰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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