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资金占用涉税审计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云,张红,米易县审计局

原文出处:
现代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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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部分税务人员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征收税、按照什么标准征收营业税以及如何确定资金占用额等方面不明确,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笔者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入手,同时结合资产负债表简要分析如何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涉税审计。

      一、掌握有关法律规范

      关于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以及关联方如何界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关联方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同时,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精神:“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据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收取利息或者收取的利息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税务机关应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调整后,再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审计认定关联方占用资金

      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如何认定关联方占用了资金以及占用的具体金额是征税的基础。

      审计关联方资金占用时,笔者认为可从资产负债表中的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一)关注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如果当期“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有发生额且是从关联方借入,则借入的金额全部视同资金占用。

      (二)关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如果当期“其他应付款”科目有发生额且资金来源是关联方,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则相应的资金全部视同资金占用。

      (三)关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科目。如果当期“应付账款”科目有发生额且资金来源是关联方,且不是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则应将相应资金视同资金占用。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科目。如果当期“预收账款”科目有发生额且资金来源是关联方,且不属于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则应将相应资金视同资金占用。如果资金来源属于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但是预收账款的比例高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比例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也应将超出部分的预收账款视同资金占用。

      (五)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如果当期“银行存款”科目的资金来源绝大部分是关联方,进账金额大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则需要分析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占用的具体金额。

      待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确定后,按照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计算应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再计算应征收的营业税。

      三、关注其他相关问题

      并非所有的关联方资金占用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关联方统借统还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可根据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即如果关联方能够提供统借统还业务证明,则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无论收取(不超过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不收取资金占用费都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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