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底稿是取得审计证据和认定主要事实以及作出审计结论的记录,是审计报告中所作出的审计评价、查出的问题以及定性处理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及其审计报告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了确保审计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提出加强和完善审计工作底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很重要。 审计工作底稿管理存在的问题 关于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2011年1月起实施的新审计准则(审计署令[2010]第8号)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9月3日《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家审计准则宣传提纲的通知》(审法发[2010]136号)第四条对此作出解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范围,“不是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从而修订了2004年4月起试行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2004]第6号)仅“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第四十九条)。2011年3月《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审法发[2011]24号)进一步对审计工作底稿格式中“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及审计结论”栏提出具体编制要求:“审计结论包括未发现问题的结论和已发现问题的结论。” 由此可见,审计署关于审计质量和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中所涉“审计工作底稿”,系指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审计未发现问题和发现问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每份审计工作底稿及其反映的问题,均应按规定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复核、审理和审定;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均应归入审计档案。但是,在审计中,对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核和归档的认识和做法上,存在一些误区:有的仍沿用过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做法,认为审计取证单不被作为问题,审计工作底稿就不必编制或不签署复核意见;有的认为不作为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不需再经上一级的复核程序;有的认为未写入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不需归审计档案;有的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组复核否定后归入审计档案,但未经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理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等等。 这些误区的存在,造成了一些查出的问题形成不了审计工作底稿,未写入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缺少多道程序复核把关,以及因审计工作底稿不全使审计档案未能反映审计查证的全貌,这给审计质量和廉政纪律带来影响和风险。 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加强和完善审计工作底稿的管理。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审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在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核和归档三个环节上制定措施。 1.在编制(来源)上,所有审计取证单必须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取证单是审计工作底稿的重要依据和主要来源,应当明确规定,凡经被审计单位签证而制成的审计取证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签署复核意见。 新审计准则赋予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予以认可,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三项职责,但是,应当允许审计人员坚持和保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意见。审计组在签署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意见之前,应当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认定的事实与结论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对不予认可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不得将其废弃,而仍须签署复核意见并写明理由,使审计工作底稿进入上一级质量控制的审核和归档程序。 2.在审核上,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及其反映的问题必须经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全程审核。 为了防止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被误审、被放弃、被遗漏,应加强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包括未盖公章的“白头”报告)的审核: 首先,设置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其中包括所有与审计工作底稿对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组根据审计人员的汇总表编制全组《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其次,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包括未盖公章的“白头”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复核和审理,同时附上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以及审计组业务会议记录。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应当核对审计组《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和审计人员填报的汇总表,对审计工作底稿未签署复核意见、附送审计工作底稿不全的不办理复核和审理,退回审计组限期补正。 第三,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对审计组拟不写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核意见,报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对拟不写入审计报告所涉及的审计工作底稿及问题,仍按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审核。 未写入审计报告(包括征求意见稿)的审计工作底稿及问题的审核意见,均应经审计组和编制该底稿的审计人员签署意见。 3.在归档上,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入审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