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是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参与国家治理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作为一种特定的审计类型,国家审计区别于其他审计的特性在于其政治性,即国家审计属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中,人民作为主权拥有者是国家的委托人,而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政府接受人民委托进行国家治理。人民既可以赋予政府权力,也可以对这种权力的运用及其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国家根据发展战略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公共受托责任得到全面有效履行。因此,在国家治理系统中,国家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 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源于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与发展,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国家治理系国家的最高权威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分权对社会实施控制和管理的动态过程,其首要和最基本的目的是维护政治秩序与保障政府能够持续地对社会资源及其价值进行有效分配。 无疑,走向“善治”是一个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长期良性互动和共同治理的社会管理过程。在此过程中,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日益重要,而国家及其政府作为最重要的政治权力主体在公共治理中仍然具有核心地位并起着决定性作用,即政府及其实施的“良政”(或“仁政”)是国家及其治理达至“善治”的关键。换言之,国家治理欲达至善治,先须政府实现良政。 国内外诸多研究表明,国家善治包括合法、法治、透明、责任、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等基本要件,而政府良政则应具备民主、法治、责任、服务、质量、效益、专业、严谨、透明、廉洁等基本要素。因此,为实现国家善治,政府不仅应是精干、高效、服务、廉洁、亲民的政府,而且应是民主、法治、透明、创新、有为的政府。国家治理的有效性,集中表现为政府安邦定国的有效程度,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一种强大、能自律、有内聚力的政治体制和高效、自适应、有免疫力的治理机制,这与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组织性、结构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等因素直接相关。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是一个循序渐进、与时俱进、持续探索、不断创新、主动变革、自我调适的发展过程,并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转型特点的国家治理模式,即坚持科学发展,推进民主法治,维护改善民生,实施国家治理的结构性维稳和政治经济体制的适应性变革。 审计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遵循自身的内在规律不断演进,其目标、任务、重点和方式,随着国家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方式的转变而转变,始终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审计事业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后,那时刚刚完成以苏联为范例实现全能型国家治理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型国家治理的转变。在摒弃高度全面计划与全能国家治理体制之后,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了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治理机制,强调了市场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配合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转,市场迫切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进而以监督会计信息真实、公允为基础,保障市场经济活力的国家审计亦应运而生。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规定了国家审计领域,即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 十六大以来,国家治理再次历经重大转型,开始进入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并重的新时代。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标志着国家治理理念发生重大转变,把可持续发展、公正、和谐的社会建设推到国家治理的前台。十七大提出了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十二五”规划,国家体制改革的重点转向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及其相关领域。近年来,伴随着国家治理重心的转变,国家审计机关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在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资源节约型及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在“十二五”规划这一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治理体现出如下几个重要特性:第一,国家治理经历着从注重效率优先的发展型国家治理模式到公正价值诉求的和谐型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第二,国家治理从市场治理逐渐演变成市场、国家和社会多元并治;第三,国家治理作为一个满足不同国家治理利益主体需求的过程,不仅是一种政治理论探索,更是一场社会性变革;第四,国家治理从被动应付到主动应对,再到国家治理,是一个通过自身来推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过程。国家审计领域随国家治理内涵的丰富而丰富,随国家治理外延的拓展而拓展。面对国家治理内在变迁的特定要求,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子系统必然承接这些特定历史环境下的转变,紧跟政府责任的深化而不断拓展审计领域,深化监督内容,将审计内容由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逐步扩展到政府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再扩展到国家治理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公平性等,以审计成果来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职权、承担责任的监督要求,揭露严重破坏法律和秩序尊严的行为,并促使破坏者受到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