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公共参与治理的重要工具。在公共参与治理的环境下,国家审计公开透明的公告制度,一是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经济运行的宏观和微观情况,让公民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公众才能有效实现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公共参与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使部分公共产品市场化,国家审计鉴证、评价这些公共产品,通过审计公告发布,由公众监督,优化资源配置。三是国家审计公告能够让公众了解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存在的问题,由公众问责,促进问题整改。 但目前,我国审计公告制度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有以下不足:一是缺少中间层法规。二是法规的内容简单。多数规定过于概括,条文简略,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流程体系。 审计公告范围过小。审计结果公告项目数量少、公开范围较小。 审计公告制度问责性缺失。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实施的主体未涵盖审计机关。 改进设想: (一)强化审计公开的制度管制与执行约束 当前,要从立法层次上逐步完善,尽快出台法律逐步提升审计公告制度的规格。完善的重点,一是简化审批和减少政府审批的公告数量。应尽量减少审批程序,赋予审计机关更多的公告决定权。政府驳回公告事项,应给出充分的依据。除涉及保密规定和需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确认的审计公告内容,均由审计机关审批公告。审计署派出机构应由审计署授权,独立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如特派办自定项目,审计署可授权特派办进行结果公告。二是强化审计结果公告范围和时限的硬约束。作为审计署系统内的规章,《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第五条明确:凡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个别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外,原则上都要对外公告。此项规定应适用于全国审计机关。审计公告时限的现行规定为确保公告内容的合法性,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决定书和相关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但为避免拖延公告,还应进一步明确公告的时限。 (二)建立审计公告问责制 一是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机关不仅是行使权利和义务,也意味着承担责任。审计机关审计公告的责任应包括内容失实责任、未经程序擅自发布公告责任、未发布和未及时发布公告责任三个方面。其中,未经程序擅自发布公告责任在现行法规中已有规定。内容失实责任和未发布、未及时发布公告责任应予以明确。尤其是未发布、未及时发布公告的责任,能够有力促进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结果公告职责,提高公众知情权,促进公众参与国家治理。二是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责任。笔者认为,审计公告制度应增加整改情况的公告要求,保持公告的持续性,对被审计单位已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长期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告整改、问责情况,便于公众了解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于同类性质的问题,标准统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审计机关要积极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帮助被公告单位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的财政财务制度,逐步实现审计公告制度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三)增加审计公告内容和透明度 审计公告制度应进一步明确审计公告的内容范围,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除审计情况和查出问题概况外,应该对审前调查情况、审计实施程序、重大审计事项调查情况、审计意见形成情况予以公开,向公众公开国家审计做了什么、怎么做的、结果怎样,展示国家审计过程的全貌。此举可使公众在通过审计公告制度参与治理的过程中,既充分了解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也充分了解国家审计的履职情况,全面获得公众参与治理的知情权。在审计公告发布工具的选择上,应避免单一,利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多媒体渠道向公众发布审计公告。建立审计公告反馈制度,公众有权对国家审计发布的审计公告提出意见和看法,通过采取双向循环的信息沟通模式,使审计机关与公众互动,如设立审计公告反馈邮箱、互联网访谈交流、调查问卷等,对审计信息提供必要的讲解,收集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公告在公共参与国家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