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住房保障及审计情况 (一)住房保障情况 住房供应制度。新加坡实行以政府管制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住房制度,住房供应包括政府提供的组屋和市场提供的商品房,其中组屋是住房供应的主要渠道,80%以上的居民居住组屋,只有不到20%的居民居住商品房。新加坡1964年推出“居者有其屋”组屋计划,政府设立建屋发展局投资建设组屋。组屋由政府制定价格,以出售和出租两种方式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严格的限房价、限户型政策,保证大多数居民买得起组屋。政府规定,每户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组屋,购买组屋居住不满5年,出售要缴纳较高的税。同时,还对少数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更加优惠的住房保障政策。一是对占居民家庭总数8,5%的困难户供应由政府补贴的小户型组屋。政府补贴标准为:两室一套的,政府补贴购房总价的1/3;三室一套的,政府只补贴5%;四室以上大户型的不补贴。二是对月收入不超过800新元的特困户,政府租给面积更小的旧组屋(一般为40平方米左右),月租金仅为十几新元。 融资保障制度。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从供需两方面保证资金来源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从供给来看,新加坡公积金法令规定,所有全年净收入超过2400新元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必须在中央公积金局开立账户存款,雇主和职工都要缴交公积金。55岁以下职工的总公积金缴交额为职工本人月薪的30%,即雇主缴交10%和职工缴交20%,同时,按照规定,55岁以上职工的公积金总缴交率是递减的。这一制度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新加坡法律规定,中央公积金局必须将主要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政府将所获资金放贷给建屋发展局。该贷款主要用于住房开发和发放按揭贷款,建屋发展局用出租和出售公共住房所得资金偿还政府贷款。从需求来看,中央公积金与建屋发展局提供的按揭贷款相结合,为购房者提供了资金保障。在新加坡,购房者所需首付的20%房款可从中央公积金中提取,建屋发展局向组屋的购买者提供按揭贷款,每月的按揭可从每月的缴费中直接扣除。 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新加坡社会治理的原则是依法严管。针对住房保障领域,新加坡先后制定《中央公积金法》、《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建屋局法》、《特别物产法》等法律法规,并在房地产、土地利用和交易、国民的公共住房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制定了明确的管理细则,做到有法可依的同时,坚持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二)住房保障审计情况 新加坡审计署的职责和权限由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审计长由总统委任。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确保政府对国会负责,审计署审查政府部门,法定机构以确定:公共资金及资源是否确实存在,公共资金及资源的使用是否有过剩、奢侈、低效率和浪费的状况,所有相关法令是否被遵守等。审计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政府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和政府基金。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对象报送不同部门: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报告提交政府部门及法定机构管理层,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呈交总统及国会,法定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呈交法定机构董事会及国会,审计长呈交总统及国会的常年报告中会列出较重大的审计发现。 新加坡审计署对建屋发展局审计的目标有确保账户计量正确、财务报表真实公正,确保组屋成本和销售价格、组屋日常维护、政府采购等执行规定的程序和控制措施,审查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等情况。采取的审计技术方法主要有监盘、检查相关文档资料、询证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等。 法国住房保障及审计情况 (一)住房保障情况 法国法律规定,从2000年开始,任何开发商在住宅建造规划中,至少拿出20%的面积卖给社会福利房屋管理公司,由其出租或出售给低收入者,并提供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其余80%则按市场价格销售。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促进不同社会层次的居民在居住上相互掺杂和融合,防止人为地将一座城市分割为富人区和穷人区,特别是避免出现贫民窟;二是促进了街区内多种多样的经济文化生活的融合。2009年,法国投入约370亿欧元用于住房保障,其中180亿欧元来源于国家财政,190亿元欧元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的提留金等。 (二)住房保障审计情况 法国审计法院是法国最高政府审计机关,成立于1807年。审计法院由总理领导,下设7个审计法庭,由庭长领导。庭长由政府根据总理提名有选择地任命。审计法院还设有一个总庭,由院长直接领导。7个审计法庭中涉及社会保障审计的有第五法庭(就业培训、社会融入、社会住房保障审计)和第六法庭(社会保险审计)。根据规定,所有接受公共资金的私营机构都可以被法院审查,当公共资金超过企业营业额的50%时,企业所有的资金都可以被法院审查;当接受的公共资金少于50%时,只审查公共资金。审计法院还审查以公共捐赠为资金来源的社会团体的账目。自1995年以来,审计法院每年发布3份重要的报告,包括向议会报告预算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年度公共报告、对社会保障系统的报告。